【基本事实】 主人翁X ,女,大陆移民,在多伦多开了一家移民留学服务公司。公司业务包括办理学生签证、申请临时或永久加拿大居民等,客户全部是中国人。X在多伦多的时候,公司通过在加拿大的中国报纸作市场宣传,此外,X每年去中国两次,以寻求客源。2011年到2013年,移民公司申报的收入分别为11.8万,12.7万和6.5万。 Y的公司于2011年开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石材销售业务,由于从加拿大银行办不到贷款,Y 只好向国内的亲戚寻求经济援助。Y 的国内家庭成员召集会议,决定从经济上支持Y。Y的父母,两个姐姐及姐夫等开始向Y陆续汇款,这些汇款一直持续到2015年。所有汇款没有书面协议,并且汇款收据上注明“海外学习”、“生活费”、“探访亲戚”等理由。 【本案问题】 这些从中国来的汇款究竟是不是X 公司的移民收入还是纯粹亲戚之间的借款? 【税局的观点】 因为这些汇款收据上所写的理由与X 移民公司的业务有关,所以CRA认为这些汇款是移民公司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并且,对X移民公司2012和2013年申报的收入进行重新核实,认为X公司这两年分别瞒报收入8.4万元和9.6万元。此外,税局认为,Y 的家庭成员在法庭陈述帮Y 汇款的理由时,几个人的说法完全一致,每个人都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诚信度值得怀疑。 【纳税人的观点】 税局单从汇款收据的注释认定这些汇款跟移民公司有关是没有道理的。汇款时,Y 的亲戚曾提醒中国银行的职员,这些汇款是生活费,但银行职员说写什么理由不重要,重要的是收款人的姓名及账户信息。 其次,按照中国传统,亲戚之间借款没有书面协议,也不会有利息发生。Y 的姐姐表示,如果Y没有能力偿还,Y 的母亲将负责偿还。 因此,Y 的亲戚从国内的6笔汇款,属于亲戚之间的借款,与X 的移民公司完全无关。 【法庭的观点】 法官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汇款与移民服务有关,尽管汇款单上的注释有很大疑问,比如“海外学习”等字眼,很容易让人联想这些汇款是X 的客户从中国打给她的留学移民费用,但是Y的6个汇款的亲戚向法庭解释,所有汇款与留学移民服务无关,之所以汇款收据上写“海外学习、生活费”等字眼,只是中国银行职员在汇款时要求注释而随意写的理由。法官接受这些汇款纯属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援助的说法,因此,这些汇款不属于X公司的未申报的收入。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复杂的税法,只是需要判定谁的说法是真实的。CRA的怀疑不无道理,但证据不确凿,最终法官认定了这6个汇款人所说的全是真话。CRA输了,却如鲠在喉,是否再继续上诉到联邦法庭,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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