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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属露天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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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隐患自查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基础管理

依法办矿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对于整合矿山,有无采空区治理方案,是否按设计要求的建设顺序治理和建设,是否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隐患排查表

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

《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各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矿山企业、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放炮员、装运车辆司机、电工、焊工等)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负责人

矿山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矿山企业、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安监总管一[2012]45号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级”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矿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日常教育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转岗、复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新”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培训档案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生产矿山5元/吨、基建矿山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使用

(1)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2.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4.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6.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7.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8.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基建矿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风险抵押金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基础管理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建立并执行爆破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安全规程》第4.2.1.3条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安全规程》

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山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外包工程管理

承包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矿山企业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不得与承包单位施工队或项目部签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预案评审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救护协议

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应急救援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千斤顶、担架、钎子、挖掘机等。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质监局

现场管理

总平面布置

相邻两矿之间距离

实施爆破作业的相邻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

实施爆破作业的矿山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采场与碎石场距离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建构筑物安全距离

矿山各设施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布置及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专篇》的要求。

安监总管一[2012]45号附件

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溶洞、陷坑、泥浆池等,均应加盖板或栅栏,度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采场供电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采、剥工程

一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矿山道路、露天矿边界、入口道路及危险源点、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临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排土场等危险作业场所、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

《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采剥工程

采剥要素

1.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2.边坡防护工程、预加固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空区处理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至少提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

采剥设备

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和推土机等主要设备的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露天矿边界管理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开采方式或施工方法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基建矿山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施工方法作出详细的设计,基建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施工设备作出详细的规定,施工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厂家制造、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设备型号及数量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边坡稳定

1.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2.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用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机械装运

1.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2.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安监总管一[2009]44号

防洪设施

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人行通道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穿孔与爆破

穿孔作业及穿孔设备行走应符合GB16423-2006中5.2.2的规定。

爆破作业应符合GB6722-2003规定。

爆破源至人员及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临近最终边坡的控制爆破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爆破作业安全资格证。

安监总管一[2012]45号附件

提供由主管矿的长批准的避炮设施的设置地点、结构和拆移计划等资料。

铲装作业

铲装作业和铲装设备行走移动应符合GB16423-2006中5.2.3的规定。

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同时工作时,挖掘机之间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

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同时工作时,挖掘机之间间距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台阶高度

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台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平台宽度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最终边坡角

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爆破方式

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二次破碎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铲装方式

露天采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表土剥离

采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运输及安全

矿山运输

公路运输

1.运输道路等级、道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J22的规定。2.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3.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4.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5.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6.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7.公路运输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2的规定。

安监总管一[2012]45号附件

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线路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2.铁路的避让线,安全线,制动检查所,用于甩挂、停放制动失灵车辆所需的站线等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3.人流与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瞭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平交道口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道口应设警示牌。瞭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4.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1.溜槽的结构、位置和坡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2.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3.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4.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行走。5.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带式输送机运输

1.带式输送机的参数和整机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2.装料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带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与输送机连锁。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4.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防排水

基本要求

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山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矿床疏干

矿床疏干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疏干过程中若出现地表(岩溶)塌陷,应及时圈定,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堵水工程

堵水工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排水系统

露天采场周边设有导流堤、排洪沟(渠)、新改河道等防洪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采场排水方式、排水设施、设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排土场

排土场场址

排土场场址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排土场软弱土层处理和底部排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含有污染物的废石应按GB18599的要求进行堆放、处置。

排土工艺

1、内部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2、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3、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4、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以上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以及AQ2005-2005第6条和GB16423-2006中5.7的规定。

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要求,单独堆放。

表土应按要求堆置排放。

排土场防洪

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AQ2005-2005第7条、GB16423-2006中5.7.19条的规定。

安全管理与监测

1.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2.高台阶排土场应设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3.排土场监测监控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4.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6.有整体滑坡可能的排土场应有安全预警系统。7.任何人均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用电安全

配电室

供配电系统

矿山电源线路及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矿山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GB50070-2009第3.0.8的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防雷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2010的规定;露天采矿场电气设备的防雷应符合GB50070-2009第5.0.20条规定。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配电箱、柜

金属框架接地(配电箱、柜)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

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住建

接地保护

接地电阻

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电源线、电源插头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定期检查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露天防护措施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临时用电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电源导线及连接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临时照明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

带电体安全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通讯

1.应有有线通信联络系统。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AQ2036-2011中4.3的相关规定。2.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平行作业要求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排险作业要求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边坡检查

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运载要求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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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全生产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