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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如何交付?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昵称64574355 2022-03-13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如何交付?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

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Article 739 The lessor shall conclude the sales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oices made of by the lessee of the seller and of the leasing object. The seller shall deliver the object as agreed to the lessee who shall enjoy the right of a buyer in respect of recep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是指出租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合同。 承租人选择了租赁物并同时选择了出卖人的,出卖人只能和承租人所选择的出卖人订立所选择的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只选择了租赁物的,则出租人可以选择出卖人订立所选择的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包括了租赁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甚至生产期间等技术指标的,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也必须严格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有时,承租人只是提出了一个对未来租赁物的一个技术要求,并没有现成的租赁物,需要寻找合适的设计和制造单位, 这就会复杂的多,因为,前期就会有一大笔设计和研制费用产生,且设计的产品能否达到承租人的要求还需要后面进一步的确认。

“出卖人”的概念其实不准确, 应该是生产商。因为,租赁物的品质与出卖人的关系不太大,而与生产商关系重大。当然,出租人和生产商签订买卖合同时,生产商也就成立出卖人了。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作为标的物的受领人,承租人肯定没有权利要求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承租人至少享有下列权利:要求出卖人交付与租赁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因标的物不符合承租人的选择而拒绝接受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要求出卖人按时、按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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