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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永久基本农田
2022-03-13 | 阅:  转:  |  分享 
  
永久基本农田篇基本农田的概念:基本农田是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概念,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通过定义可知基本农田并不是一种新的用地类型也不是新地类,而是指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一词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案中正式提出,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
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于2019年5月9日正式印发,若干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国土空间规划体
系构建工作正式全面展开。在《若干意见》中提出至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
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然而从目前的情
形来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未获审批,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暂停,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未下达,由此可见《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目标在2
020年全部实现较为困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限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框架下,无论是市县还是镇村体系的规划目前都已经逐步开展编制工作,
针对基本农田和耕地严格的保护政策,各大作业单位在方案编制中受到不少限制,如开发边界与基本农田冲突、乡村振兴项目落地困难、村庄配套设
施难以完善;耕地后备资源过少、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压力过大。(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基本农田为二调时划定,至三调由于违法占用和
线状地物上图,导致基本农田图斑面积偏大,而实际耕地面积往往低于基本农田划定时的面积,因此需对这部分基本农田进行核实整改。)永久基本
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下限指标,同时也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底线。必须进行严格保护,然而现实中仍存
在一些不可避免和非法占用的现象。一些作业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往往受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耕地的限制下面为大家简单梳理下有关基本农田的相关文
件。设施农业与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本通知有
效期为五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
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
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设施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
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及建设规范。(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作为设施农用地分类依据是值得重视的,未来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在
算作农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永久基本农田整治后耕地应当数量有提高,质量有提升、布局更集中连片,符合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整治区域内
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不得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严禁假借综合整治之名,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治区域内无法避让、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
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加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原则,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应确保整治区域内永
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原则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核实整改与永久基本农田划顶不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
农田的耕地按照“总体稳定、布局优化、局部微调”的原则进行整改补划;违法违规占用:对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
复原种植条件。确实不能恢复的,按要求进行整改补划。村庄规划与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中明确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详细规划,其编制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编制单元。主要任务中提出村庄规划
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目前没有明确发文表明村庄层次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如果是全域综合整治试点可以进行调整的,不过还是要遵循新增5%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字面意思就是未
来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储备资源,即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但符合划定条件的优质耕地。重大项目占用与核实整改可直接在储备区中进行补
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也是建立在三调的基础之上,部分地区已经初步完成,而储备区划定数量是否能够满足重大项目占用与核实整改工
作需求量现在还不能明确。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2月下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工作的
函》提出“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和功能分区不够科学合理,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管控措施针对性不强,各种矛盾冲突尖锐
,迫切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同时进一步得到解决。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随之调整,则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冲突问题也能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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