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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情况下才会解剖尸体

 取经的兵 2022-03-1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这一条规定,能否理解为“对于死因明确的尸体是可以不解剖的,刑事案件涉及到尸体也不必然都是需要解剖的”。请问能否这样理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在勘验有尸体的现场或者遇有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进行尸体检验。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一种重要方式。尸体解剖是对尸体内部器官进行的检测。如果对尸体表面进行检测尚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这一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尸体解剖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并需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死者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不影响解剖进行,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死者家属反对的,可以强制解剖。  解剖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意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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