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明确了举证期限是,“在作出判决之前”;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是“法律另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甚至决定了一场诉讼的成败。既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定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把握委托人一方的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同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分析,让法庭认识到应当让对方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法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出现了错误,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要求法庭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在作出判决之后再提交本应该提供的证据,同样应当要求法庭依据此法律规定让对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务建议 一、如何把握受委托代理的一方的举证责任 1、认真做好收案笔录。通过认真倾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 述,理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接受委托以后,提出举证清单。 2、认真审核当事人的证据。实践中,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往往都会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应当 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进行甄别,主动去掉那些不符合“三性”的证据,而不是要等到对方质证的时候来否定委托人的证据。 3、在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一是要求当事人补全证据再来诉讼;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三是建议当事人放弃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要诉讼应当拒绝代理。 二、如何把握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认真分析对方当事人要反驳委托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能够提供哪些证据。这就需要在收案之时仔细盘问委托人案件细节,才能做出沙盘推演。 2、熟悉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准确把握对方的举证责任。 3、如果法庭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应当即时要求法庭更正,而不是等到判决作出以后在上诉阶段甚至是再审阶段才提出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问题。 三、如何准确把握新证据的判断标准 1、一审的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2、二审的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鉴定(含补充鉴定)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或者鉴定所取得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61号判例,因诉争焦点变化而未能及时提交的证据也视为新证据。 3、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否则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因不及时提供证据被人民法院训诫、罚款,也是代理人尴尬的事情。 代理人应以便及时发现新证据,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代理人除了掌握质证技巧外,还应重点掌握“新证据”的含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实施精准打击。 四、如何把握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文从本证和反证的证明度的要求出发,明确规定了本证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了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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