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对“对于那些一定要做的事,就不要想太多,直接去做就可以了”这条原则进行评判。首先将几个关键名词给定义清楚,什么是一定要做的事,我定义为绕不开的事,就比如要做成某事,必定要做的事。什么是想太多,这里的想太多指的是,不要去纠结犹豫做还是不做,并不是说不要去思考怎么做。也就是说这句话可以翻译为“对于那些绕不开的事,不要纠结犹豫做还是不做,直接去做就行了”。这句话经过这么一翻译感觉像是一句废话。对于那些绕不开的事,当然不用纠结了。但你有没有想过,到底纠结的是什么呢,真的是纠结于做还是不做吗,不是的。而是纠结于做了之后带来的影响,而这个影响自己是否能够承受。那么这句话的成立前提便是,做这件事的后果能够承受,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直接去做就是明智的选择。当后果是我们所不能承受时,直接去做无异于自取灭亡。 但从这条原则的备注上来看,和这条原则和上面的评判有些不符,备注想要表达的含义是对于对于那些一定要做的事,选择立马去做。不要给大脑时间去想不做的理由。我认为这才是当时自己写下这条原则的初衷。也就是说备注可以翻译为“对于决定要做的事,不要再去思考,立马去做”。当时发生的场景是自己回到家,在纠结要不要跑步,虽然最后还是去了,但是自己不想让这种事再次发生,于是写下了这条原则。 经过这样的评判我发现,即便是对自己,同样一句话,自己在不同时候进行解读,也会出现不同的含义,如果不是在这条原则后面跟着备注,我还真以为写下这条原则就是认为对于那些绕不开的事,不要纠结犹豫做还是不做的,这算是信息冗余带来的好处了。我记得当时还在想要不要写一下备注的,结果还是写一下,这样好歹知道这条原则的背景。没想到这也成了帮助我评判这条原则的钥匙。 总结一下,“对于那些一定要做的事,就不要想太多,直接去做就可以了”这句话真正想要表达的含义是“对于那些决定要做的事,不要再去思考,立马去做”。对于信息的冗余还是有些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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