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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江山BQ 2022-03-15

——本案中,当事人认为,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最高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协议书》作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等事宜的约定处理方案,仅能对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发生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向作为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的效力。

「实务要点」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仅能对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发生对内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054号“执行案外人、聂玉玲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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