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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点: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贵理工涛声涛影 2022-03-15

  导  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构建“五级三类四体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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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政策发展历程

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初级阶段向“乡村振兴”的全面小康阶段迈进。2004-2018年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多个 “三农”主题的“一号文件”。这些“一号文件”虽然没有系统性地发布乡村治理政策,但也是根据中国“三农”问题实践发展而制定的改善乡村治理状况的重要文件。可见,我国的乡村政策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并不断从经济、产业、 体制机制等方面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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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到乡村振兴的“贯彻'二十字方针’”,对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的政策实施,我们可以看到 “乡风文明”的 发展目标仍然不变,但从“生产发展”到“产业兴旺”、 从“生活宽裕”到“生活富裕”、从“村容整洁”到“生态宜居”、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乡村地区产业水平不断增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环境要求显著提高、有效监管模式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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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乡村规划体系发展过程


根据国家现有的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村庄规划由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组成,在其编制过程中须同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相衔接。但在村庄规划体系构建过程中,伴随着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引和要求,出现了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美丽乡村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等村庄规划类型,各规划之间从属关系不明、成果深度不一、内容繁杂重复,导致许多规划对村庄实际建设发展作用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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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9年〔中发〕18号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提出,明确了村庄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五级三类四体系”中详细规划的一部分,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同时确立了多规合一、村民主体、成果简明、生态优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等新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其作为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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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一、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节奏,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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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四、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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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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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来源 | 生态与修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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