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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无证房屋拆除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江山BQ 2022-03-15

■本文作者:贾燕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本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李先生对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6行初491号《行政判决书》。

接下来,在明律师将为您作出详解,以期对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有所助益!

【案情介绍】

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村,2000年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房屋建造。后于2010年左右亦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21年5月,镇政府作出事前处罚告知书,后陈述申辩的期限未届至便单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内容为认定涉案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件,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要求委托人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委托人李先生认为投入其一生心血的房屋即将被拆除,便及时找到本所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向镇政府发出陈述、申辩意见书以及要求听证申请书,但是镇政府未予以任何的答复。后指导委托人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在对限期拆除决定诉讼的过程中,涉案房屋大部分被镇政府违法拆除。遂指导委托人及时拍照、报警进行取证,最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支持委托人的诉请,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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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第一,涉案房屋虽无规划许可证件,但并非属于违法建设,镇政府实施被诉强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其一,委托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止于2030年,对土地享有合法权利,并且2000年陆续自行建造涉案房屋,20多年来村委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明知且默许,20多年后予以拆除,显然侵害了委托人对这种行为的信赖利益,亦违背了相关裁判的精神。根据司法裁判精神,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主体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和有预期的判断,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获得的利益值得保护。因此,在20年前建造之时并未有相关部门告知委托人办理规划许可证件,而今以无证之由认定违建,进而拆除,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其二,无规划手续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认定,而并非一律认定违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

据此可知,没有规划手续要考虑历史原因,镇政府仅仅根据规资局作出的复函就做出违建的认定,很显然不具有合法性。该份复函都没有让委托人看,委托人诉讼后才获知对自己房屋的认定。不能用2009年的北京市规划条例去苛求2000年建房是否获得许可,这种以现在的眼光去规制过去的行为,违背法不俗及既往原则,亦违背了基本逻辑和不尊重历史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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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算以违建之名义实施拆除亦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其一,镇政府作出事前处罚告知、限期拆除决定书均为同一日,剥夺了三日内陈述申辩的合法权利。且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证明实际送达给委托人,委托人根据邻居告知才获知两份文件的内容。据此及时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但是镇政府无论从口头、书面均未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回复。严重剥夺了委托人程序性权利。

另外,限期拆除决定和限期拆除决定公告的通知明确了5月25日前要求委托人自行拆除,但是镇政府在5月18日就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7月7日第二次拆除时明确告知镇政府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方置若罔闻。该行为亦严重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其二,镇政府的强制拆除程序违背行政强制法法律规定,需要事前处罚告知、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但是,镇政府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就据此拆除,很显然违背了法定程序。亦违背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即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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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拆行为本身违背了比例原则。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据此,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完全可根据实际考虑改正、罚款,但是枉顾实际情况径行拆除,显然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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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镇政府具有查处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旨在规范本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权限、程序的政府规章,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本院依法予以参照。

本案中,镇政府对涉案房屋立案、调查,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确认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认为属于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其于2021年5月18日至5月20日将涉案房屋的后院强制拆除,尚在限期拆除时限内,且填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后院与中院,均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告知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也没有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制作笔录、摄制录像等,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综上,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法判令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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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积极指导当事人进行取证,并帮助当事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故最终得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亦为谈判协商提供了平台和基础。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员,遇到征收请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进行分析,切勿自行盲目操作,失去最佳的诉讼机会和协商谈判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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