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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跳河轻生5人施救溺亡,该教孩子“见义勇为”吗?

 优家教育 2022-03-16
 文丨 优宝

13日凌晨2点多,福建霞浦县的一间酒吧中,走出来6名20岁左右的年轻男女。
 
2女,4男,显然他们刚刚结束聚会。
 
几人结伴而行,走到松城街道山河路的一座大桥时,其中一名同伴不知何故竟突然跳河轻生。
 
其余5人顿时大惊失色,想都没想就先后跟着跳了下去。
 
但他们低估了3月份河水的冰寒与水流的湍急,也忽略了他们跳下去的地点正是河道中央。
 
于是5名施救者很快便失去了踪影。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组织了救援行动,经过一夜寻找才将他们全部找到。
 
然而不幸的是,6个孩子,只有1人侥幸获救,其余5人则全部溺亡。
 
义无反顾地跳水救人,这是高尚的品质,是舍生忘死的精神!
 
但面对这样惨烈的结果,相信每个人都宁愿他们没去救人。
 
而那名唯一的幸存者表示,这个事不救,自己心里过不去。

(图片源自网络,与案件无关)
 

幸存者或被问责
 
在普法课中,有这样一个溺水案例:
 
宋某与谢某、刘某、王某是结拜的干兄弟。
 
一日,三兄弟一起到刘某家吃饭,中午饭局上,情绪高涨的四个干兄弟推杯换盏一下子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和八瓶啤酒。
 
酒足饭饱之后,刘某提议到附近郊区一水库游玩,四人立即应允。
 
刘某打电话叫来了朋友杨某当司机,下午4点左右,四人到达水库,但除了刘某,其他3人均不会水,便推脱站在水边看景,就不下去了。
 
很快刘某便脱掉衣服游起泳来,那3人看他玩得高兴,便也忍不住挽起裤腿,走入了浅水区,几人互相泼水嬉戏。
 
结果宋某不慎滑入深水区,刘某、王某当即呼救和在水中乱摸,闻讯后的当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
 
随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队闻讯赶到后,费尽千辛万苦,经过几个小时打捞后终将宋某捞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尸体僵硬。

(图片源自网络,与案件无关)

随后,宋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刘某等4人对儿子的死亡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
 
但刘某辩称溺水事件纯属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宋某落水身亡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还在尽力施救,刘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在下水前,几个人相互之间都知道谢某、宋某、王某不会水,仅有刘某一人会水。
 
刘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在其家中组织四人喝酒,酒后又组织到水库戏水游玩,进行共同危险行为。
 
且刘某明知宋某不会水却仍与宋某泼水嬉戏,导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
 
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饮酒后且不会水,仍然脱了鞋袜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谢某、王某在宋某酒后下水时均未阻止,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谢某、王某对宋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
 
唯有司机杨某未与刘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开车接送,对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源自网络,与案件无关)

很多溺亡案件(还有车祸案件)都脱离不开酒精的作用,酒桌饮酒后发生意外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有这几种情况:
 
1、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
 
这种情况下,酒桌上的人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大家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对喝醉的人进行了及时提醒。
 
但此时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仍可能会判决同饮者承担少量的赔偿。
 
而对于酒后自杀者,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中,醉酒人自杀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律是客观而公正的,但人心却不同,即便是单纯的见义勇为,也可能招来恶果。
 

见义勇为非勇字可也
 
几年前,六个在美华人将一名杀妻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但在抓捕过程中他们与嫌犯发生了打斗,导致嫌犯多处内伤。
 
最终这六个华人被起诉了,理由是过度使用武力。
 
也就是说,起诉方认为那6个代替警察职责的人都是施暴者,他们的罪行与在大街上对另外一位过路人施暴,在法律上是等同的,都是侵犯了人权。
 
无独有偶,在另一桩案件中,一位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
 
另外一名女子丽莎刚巧路过,见状赶忙将其救出,但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最终导致被救者下身瘫痪。
 
时隔四年后,被救者将丽莎告上了法庭,称因为对方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需要为她的人生负责。
 
官司打了1年之久,最终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
 
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但时至今日,美国法律对普通人主动救助的行为仍持消极态度,希望那些善良的人不要鲁莽救人。


《论语》中有句话: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让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民去作战,就等于是抛弃他们。
 
在见义勇为这件事上或有同感,救人并不如我们想象中那么容易。
 
就拿溺水来说,普通人压根看不出是否具备基本的施救条件,河水是否湍急不知,有无旋涡、暗流、水藻、孔洞更不知。
 
此外在寒冷的天气中,普通人更不会去考虑要脱衣下水,这更犯了落水大忌,衣服因吸饱了水而变得沉重,即便游泳高手也寸步难行。
 
甚至去救一个刚刚落水之人更加危险,因为人总会在慌乱中抓住一切能抓的“稻草”。
 
很多案例显示,曾经有很多施救者在救援时被一把抱住,不得不先狠狠将其踹开再行营救,还有很多悲剧则是被抱住后双双溺水身亡。


而这些还只是皮毛,河流、湖泊与海洋施救方式完全不同,远非一腔热血所能抗衡。
 
那我们就真的不教孩子那些美好的品德了吗?
 

救人先要自保,活着才有后文
 
不少人都曾感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总觉得,这人是越活越自私了,见多了好人恶果,便不愿再相信世间良善。
 
是啊,如果孩子们的“见义勇为”要将他们置于险地,有多少父母愿意向孩子灌输“见义勇为”的概念?
 
曾几何时,我们教会了孩子善良与勇敢,在孩子的心里播撒下一切美德的种子。
 
但却唯独忘记了,没有教会他如何具备达成一个好结果的能力。
 
优家教育创始人吴臻老师曾在是否教会孩子善良的话题中说过:
如果我们做了一件真正善良的事情,应该感受到快乐。
 
以此为判断基准,
 
第一去判断这个事情有没有危险,如果有危险,就算别人请你帮忙,也要坚定地说“不”。
 
第二判断自己快不快乐,如果不快乐,感到很委屈,那也要坚定的“不要去做”。
 
因为如果善良的事情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委屈,那就不是善良,是在讨好、迁就、忍受。
 
换言之,行善,一定不是建立在牺牲自己的基础上。
 
父母需要的从来不是一个英雄、一个烈士、一个圣人,而是一个平平安安、健健康康的孩子。
 
知乎上曾有个问题:当孩子大声指出公交车上有人行窃时,作为父母应该怎么办?


有个高赞的回答是这样说的:直视小偷,并把孩子护在身后。
 
直视小偷是不退缩、给孩子树立正面榜样;护住孩子是因为在这件事上,任何后果都不该让孩子承担,因为他是对的。
 
回家后要夸奖他的勇敢和正义,并告诉他以后要用聪明的方式提醒,以免遭到坏人伤害。
 
从而让他尽早明白,做事给别人留有余地,可以避免遭受伤害和报复,不仅是在面对小偷时如此。
 
有正义感的孩子固然令父母心喜,但在见义勇为前,也别忘记让孩子先衡量一下自身。
 
正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达者助人,弱者量力而行。
 
愿每个孩子都可以得到善意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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