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某屠宰制品有限公司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1年20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在线数据网上巡查时发现,邹城市某屠宰制品有限公司年2020度COD年排放量为9.67吨,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其COD年排放限值为3.33吨,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9倍。经查阅该企业填报的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发现其申报的COD年度排放量也超过了许可总量。证据面前,该企业承认了超总量排污的违法事实。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本着严谨细致原则,执法人员按照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对企业年度COD排放量进行进一步核算,并就排污总量超标法律适用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情形,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本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济宁市依《条例》实施的首罚案件,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方面非常慎重,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精准。本案执法人员以在线数据网上巡查发现问题为基础,线下调查为辅助,借助科技手段,实施精准化监管,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