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长人员和来长返长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地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关于防疫的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聚集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长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机关开展疫情调查工作,故意隐报、缓报、谎报,拒不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三、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道路等公共交通场站及路线,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社区小区等场所,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吉祥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登记、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行动轨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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