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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水核查范围扩大:将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报告期内资金流水纳入核查范围。

 静思之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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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在前次审核问询的基础上:

(1)将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报告期内资金流水纳入核查范围,并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的规定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异常情形;

(2)说明资金流水核查对应法人、自然人的核查账户数量,针对银行账户完整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何确保资金流水核查的完整性;

(3)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内是否发现大额取现、境外转账等异常情形,如存在,说明上述资金流的去向和用途,是否存在充足证据验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回复】

一、将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报告期内资金流水纳入核查范围,并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的规定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异常情形

(一)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的要求,核查了公司各存续分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于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分子公司名称主体名称获取资料情况
子公司上海从然、深圳纵泰、成都智捷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日常运营负责人张小波、周小锋、张弦、袁晓明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包括报告期内注销账户、零余额账户)、关于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和银行流水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已展业 分公司昆明分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运营负责人邓卫华、张弦、赵鹏程、古武、夏雨舟、刘伟、杨海明
筹备阶段 分公司太原分公司、郑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青岛分公司、武汉分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负责人邓卫华、梁立、张弦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太原分公司、郑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青岛分公司、武汉分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尚处于业务筹备阶段,未实际开展业务,无分管运营负责人。

(二)核查标准及确定依据

针对前述的自然人的核查标准:(1)除了与发行人之间正常工资薪金及报销款发放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2)与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即通过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公开信息查询获取的前十大客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异常资金流水逐笔核查;(3)除上述情况外,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单笔金额虽不超过5万元但与同一交易对方短期存在频繁交易往来的流水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4)单笔或单日累积取现/存现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流水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

(三)核查结论

前述人员中,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的张小波、周小锋、邓卫华、梁立、张弦、赵鹏程、夏雨舟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已在《关于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问题19.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中披露;经核查,其余前述人员的资金流水中不存在与发行人、发行人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的异常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体外承担成本费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等异常情形。

二、说明资金流水核查对应法人、自然人的核查账户数量,针对银行账户完整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何确保资金流水核查的完整性

(一)核查账户数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关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管理人员、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开立的合计 409 个银行账户报告期内发生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主体名称与发行人关系核查银行 账户数
1中泰设计、深圳纵泰、上海从然、成都智捷、睿合泰及各分公司发行人及各分子公司33
2张小波、周小锋、季昭、林翠翠、王巧云、张红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88
3重庆乐合、重庆乐创、高新区鑫鑫加鑫鑫建材经营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已开立银行账户的关联企业5
4邓卫华、梁立、张弦、范卫林、赵鹏程、穆敏、谢彦华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4
5卢伟、陈复欣、江海、夏雨舟、袁晓明、古武、刘伟、杨海明、胡原、王建坤、纪鹏、夏玉雪、陈志红、罗峰、杨运凤、梁铃、龙颖、王小庆、李丽、李鑫铃、高文婧、张宁、满瑛、谢雨桐其他核心人员、各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199

注:睿合泰的银行流水获取资料为自报告期初至其转出前的银行开户清单、银行流水;张小波控制的双流区木杨枫建材经营部尚未开立银行账户,未取得其流水。

(二)针对银行账户完整性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及获取的相应文件如下:

主体类别核查程序获取文件
发行人 及各分子公1、陪同公司人员打印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及相关资料,核对财务核算银行账户与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
存在遗漏账户的情况;2、对该核查主体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进行函证;3、核查该主体账套中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核对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与发行人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4、通过交叉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等其他核查主体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核查账户完整性。行流水
主要关联企 业1、在其提供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的基础上,通过交叉核查该核查主体与其他核查主体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核查账户完整性。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流水
自然人 主体1、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陪同下通过“云闪付”和“支付宝”等手机应用程序的“添加银行卡”功能查询前述在职员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家国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等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银行、上海银行等主要城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开立情况;2、采用现场陪同打印、由银行直接发送保荐机构指定邮箱的方式或由该主体前往银行打印等方式获取银行流水;3、结合该主体个人账户间自我交易转账记录、与其他核查主体的交易转账记录与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交叉对比,核查账户的完整性,确认是否有遗漏账户;针对现场陪同打印银行流水的主体,在各银行登陆相关银行自助终端系统查询或柜台询问相关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确保核查对象在上述银行不存在遗漏的银行卡;对于不能打印资金流水的休眠卡等异常账户,保荐机构现场询问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并对查询过程进行拍照记录。报告期内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关于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和银行流水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注:因少部分人员报告期内入离职,仅获取并核查了其自入职(或报告期初)以来至其离职前(或报告期末)的银行账户的流水。

综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针对前述主体银行账户完整性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核查,以确保资金流水核查的完整性。

三、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内是否发现大额取现、境外转账等异常情形,如存在,说明上述资金流的去向和用途,是否存在充足证据验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根据上述核查程序,对核查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进行核查,核查的标准及发现的大额取现、境外转账等异常情形如下:

(一)发行人及各分子公司银行流水核查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抽查了报告期内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及取现/存现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交易,了解交易背景,核查是否存在异常的收支情况。

经核查,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不存在境外转账的情形,仅 2020年 存在少量的大额取现共六笔,合计金额30.00万元,主要用于年会的奖励红包及筹备年会的相关开支。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核查现金交易的对手方,查看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要素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等方式进行确认,查验了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分子公司不存在境外转账,相关的大额取现主要为发放年会现金奖励、办理产权手续费及税费支出及筹备年会等开支,不存在异常情形,具备充足证据验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主要关联企业银行流水核查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抽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已开立银行账户企业于报告期内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及取现/存现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交易,了解交易背景,核查是否存在异常的收支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企业不存在大额取现、境外转账等异常情形。

(三)自然人银行流水核查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抽查了报告期内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及取现/存现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交易,了解交易背景,核查是否存在异常的收支情况。

部分核查主体存在非自我账户间交易的大额取现,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个人等6人的银行账户存在  笔大额取现,共计约 523.50万元,主要用途及金额为:①购买房产合计461.50万元,主要系张小波夫妇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银行贷款后取现为其父母购置房产;②家庭日常消费和支出合计 62.0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大额取现的款项用途均为出于自身或家庭需要而发生,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2)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7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存在三笔大额取现,共计约31.00万元,主要用途为:①缴纳购房定金13.00万元;②归还朋友借款合计13.00万元;③家庭日常消费和支出5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额取现的款项用途均为出于自身或家庭需要而发生,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3)发行人其他核心人员、各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核心人员、各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个人共 24人 的银行账户存在 七笔 大额取现,共计约 183.36万元 ,主要用途为:①家庭日常消费和支出合计38.00万元;②给长辈的赡养费或亲属往来款合计103.00万元;③朋友借还款合计22.00万元;④因公司年会需要筹备现金及红包奖励,由相关人员取现备用,合计 20.36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核心人员、各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大额取现的款项用途均为出于家庭、亲友或偶发情况特殊需要而发生,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交易内容、亲友借款还款记录、不动产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资料,并通过款项比对等多种方式,查验了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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