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区,债权人与李某在案件执行中,法院在2016年9月查封了李某名下的房产,但是发现在此之前,李某已经将房产出卖,遂产生诉讼,债权人请求执行房产,法院判决:不准执行!(来源:裁判文书网) 经过:在2014年4月,李某就已经将该房产出卖给邵某,双方约定:邵某应在2018年10月15日内还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将首付款51万元支付李某,剩余3万元在办理过户后再支付;双方同意,在购房合同满足五年后一个月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审查显示,邵某按照约定共支付1274439元,剩余30000元依约应于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再行支付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初始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涉案房屋上仅有住房贷款中心设定的抵押,已于2020年8月13日注销。 本案中,买家早在2014年4月2日就已经出资购买,早于法院查封的时间,而且在该房产查封之前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购房者如约支付了购房款,满足了案款给付的相关要求。未办理过户并非因买受人自己的原因。 因此法院对于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凡事有个先来后到,法律也讲这个,提示我们尽早行使诉讼保全的权利,如果债权人申请查封在前,就可以放心的申请法院拍卖涉案房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否则只能望洋兴叹,另寻它法 具体到本案,购房人满足执行异议28条之规定,查封前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满足房款交付条件,未办理过户非自身原因,所以优先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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