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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谁都一样!”

 紫霞照我 2022-03-21
山东济南,71岁老人去柜台取钱,被分流至ATM机,结果取出8张练功劵,老人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中院)

董大爷71岁,之前一直用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可是近些年,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董大爷,存折马上就不能用了,让董大爷换成银行卡。

董大爷告诉银行客户经理,自己不会在ATM机取钱,更换了不安全,所以坚持要求用存折。

但银行客户经理表示,董大爷换了存折,银行工作人员还会给董大爷办理业务,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让董大爷去ATM机,而且会有银行工作人员专门指导,让董大爷放宽心。

于是,在银行经理的劝说下,董大爷极不情愿的换了银行卡。

事发当天,董大爷拿着新换的银行卡来柜台取退休工资,看着柜台无人,董大爷便要做到柜台上。

可银行工作人员在得知董大爷只取5700元后,告知董大爷20000元以下,必须去自助取款机办理,柜台不予受理。

董大爷傻了眼,柜台明明没人,ATM机外面还拍着队,为什么执意让自己去自助取款机办理,董大爷耐心解释自己不会办理,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坚称会帮董大爷取钱,但2万元以下必须在ATM机办理。

于是,虽然心理极不情愿,但董大爷还是在银行经理的带领下,来到ATM取钱,取钱的整个过程中,董大爷没有操作,客户经理分两次为董大爷取了5700元钱,一笔是5000元、一笔是700元。

由于第一次在ATM机取钱,董大爷还在银行的验钞机将钱轻点了2遍,确定没有问题后,便装进了自己的裤兜里。

原本就是一次普通的消费过程,可董大爷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发现有8张练功劵,董大爷回想起取钱的过程,发现5000元的一捆钱币里,确实有10张看着崭新,疑似是练功劵。

董大爷是退休干部,不会因为800块钱胡闹,便找到银行,声称自己取到了练功券,可银行经理在打出冠字号后,就对董大爷置之不理,一副黑脸。

董大爷无奈,一纸诉状之下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800元,并公开为自己道歉,董大爷认为:

其一,银行在明知自己不会操作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让自己去ATM机办理业务,导致自己取出练功券,所以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其二,按照银行的规定,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其他不相干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执行1米线规定,可银行经理全程帮自己操作,这不是公然违反规定吗?

而且自己曾经要求查看银行大厅内监控,可银行以故障为由,未提供任何监控。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掌握证据一方,据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普法

想必很多朋友都去过银行,银行有两个比较奇怪的现象,一个是无论任何时候,都只开一个柜台,一个就是本案中董大爷介绍的,柜台在没人的情况下,2万元以下,仍然要去ATM自助机办理。

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去ATM机办理是为了提高效率,但个人不明白的是,有时候ATM机排队问题严重,可柜台却没有人,为什么仍然执意分流呢?这不是降低工作效率吗?

无疑,作为客户来讲,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告诉大家。

那么,暂且抛开疑惑不谈,银行强制董大爷去ATM机办理取钱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认为是不符合的!

《商业银行法》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这里的取款自由原则,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

因此,银行强制要求储户到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首先就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但纵使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意味着银行就必须对董大爷必须赔偿,毕竟法律讲究一码归一码。

《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董大爷能够证明自己在银行取钱的事实,但其取出练功券的事,却只有自己的猜测,属于证据不足。

而反观银行,提供了董大爷取钱的冠字号,可以证明董大爷取到的是真钞。

最终,法院驳回了董大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董大爷自行承担。

最后,针对此次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部分网友认为:点钞券是无法经过取款机和验钞机检验的,董大爷取钱离开银行时间较长,很可能被第三人掉包,与银行无关。

也有网友表示:可以再用那几张练功券过一下验钞机,如果可以通过验钞机的验证,那就是银行的问题,如果过不去,那就是大爷自己的问题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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