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发表于《知识产权》 1 引言 2 本国优先权的“西学东渐” 2.1 公约优先权的时期 2.2 本国优先权的出现 3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功能之“优先期”时间利益 4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功能之合案申请 4.1 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之下的本国优先权主张 4.2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之下的本国优先权主张 5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功能之类型转换申请 5.1 针对类型转换空间的不同观点 5.2 类型转换空间的具体分析 6 结语 1 引 言 2 本国优先权的“西学东渐” 2.1 公约优先权的时期 2.2 本国优先权的出现 3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制度功能之“优先期”时间利益 4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制度功能之合案申请 4.1 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 之下的本国优先权主张 1. 相似设计申请 4.2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之下的本国优先权主张 5 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制度功能之类型转换申请 5.1 针对类型转换空间的不同观点 外国优先权在申请类型转换上的好处,本国优先权同样可以享有。例如,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类专利申请的本国申请人可以在保持申请主题不变的前提之下,利用本国优先权对专利申请类型进行切换,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类型互换。但是,技术类专利申请与设计类专利申请之间的类型转换关系,业界一直存有争议。 5.2 类型转换空间的具体分析 表1: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所赋予的申请类型转换空间及依据[38] 1. 不涉及类型转换属于最正常情况 6 结 语 注释 请向上滑动阅览 [1] 汤宗舜:《专利法解说》(修订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2] 王晓先、黄亦鹏:《错误解读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原因分析及立法建议》,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第59页。 [3] 冯春时:《外国发明专利申请能否作为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载微信公众号“IPRdaily”2020年1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wzP5xsRaLAebvw70sAkPUg [4]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15页。 [5] 有文献提到,“日本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与外观设计申请相互之间可以转换”,但笔者尚未查实,在此存疑。参见王美芳:《发明专利申请可否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年第7期,第93页。 [6] 截至笔者投稿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尚未完全回应上述争议。 [7] [奥地利]博登豪森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段瑞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8] Kurt Lengner,Claiming Convention Priority in Germany, 16 Journal 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 490, 490-493 (1934). [9]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10] 同注释1,汤宗舜书,第228页。 [11] 同注释1,汤宗舜书,第229页。 [12] 同注释11。 [13]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括号部分为本文作者所加。 [14]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92页。 [15] 同注释2。 [16] 同注释15。 [17] 《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92年公布,200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02年进行第二次修订,2010年进行第三次修订。 [1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且不能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不能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19] 同注释11。 [20]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1] 同注释14,第403-404页。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操作规程·外观设计分册》(2011),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修订),第61页。 [24] 同注释22,第76页。 [25] 同注释22,,第145页。 [26] 同注释23,第277页。 [27] 申健、刘苗:《关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日后合案申请的讨论》,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24期,第254页。 [28] 同注释22,第73页。 [29] 同注释23,第61-62页。 [30] 同注释23,第62-63页。 [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21年5月27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5/27/art_66_159677.html. [32] 同注释1,汤宗舜书,第224-225页。 [33] 张天安、蔡民军、吴玉和:《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问题》,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4期,第25页。 [34] 《巴黎公约》第4条E第1款规定:“在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35] 同注释4,第215页。 [36] 参见注释3和注释5。 [37] 先姐:《说说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载微信公众号“先姐闲言”2021年2月11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Y2NjE1Mw==&mid=2247486594&idx=1&sn=557f1436fa154bc6cbeccd4d16b0d79b&chksm=ea333e04dd44b712d5fc9e6aea3bb13063f5b663a80ee73481a6db235617f58da8935d5533e1&mpshare=1&scene=1&srcid=10287v5baXddFqQsKRFvpaXH&sharer_sharetime=1635511545318&sharer_shareid=5124e166ccf08a3483dc0d8acdfdf53a#rd. [38] 参见注释3,该表参考了该文献并作了增改。 [39] 同注释7。 [40] 同注释5,第90页。 [41] 同注释22,第155页。 [42] 赵亮:《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影响》,载《中国知识产权》2020年8期。 [43] 同注释5,第91-93页。 [44] 同注释3。 [45] 同注释7。 [46] BPatG, 5. Senat, 10.11.1967 5 W (pat) 53/67 'Vorratsbehälter', GRUR Int 1968, 204. [47] 同注释46。(德文原文为:Diese Art der Inanspruchnahme sei in der PVÜ bewußt nicht geregelt worden, weil Geschmacks- und Gebrauchsmuster verschiedenen Zwecken dienten, die Inanspruchnahme eines Prioritätsrechts auch Gleichheit der Erfindung voraussetze, ein Geschmacksmuster aber keine Erfindung verkörpere, zumindest diese nicht als solche offenbare.) [48] 同G, 5. Senat, 10.11.1967 5 W (pat) 53/67 'Vorratsbehälter', GRUR Int 1968, 205. [49] 同注释48。 [50] 同注释7,第34页。 [51] 同注释50。 [52] BPatG, 5. Senat, 10.11.1967 5 W (pat) 53/67 'Vorratsbehälter', GRUR Int 1968, 205-206. [53] 同注释52。 [54] 同注释7。 [55] 陈扬跃、马正平:《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价值取向》,《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6-1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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