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市场管理,我部于1988年开始组织部分城市进行了有关房地产交易规范文本的设计、研究和试点工作,目前,其中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地产租赁契约》第三个规范文本已经审定,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三个规范文本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印制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二、规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统一印制发放并监督执行。规范文本从1992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推迟执行的,需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批准。 三、《房屋租赁许可证》规范文本的内容不得随着更改,对《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两个规范文本中的个别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部备案。 四、《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适应于城镇范围内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以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方式进行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关于涉外和以执行国家指令性价格进行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的规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印发。 五、推行规范文本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进行。 1992年2月15日 附件一: 《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三个规范 文本印制规格及填写说明 一、租赁许可证: 1.规范:长5 宽=37.55 26公分 用150克或180克双面铜纸印制字号大小见样本。 2.右上(房)租证第号,括号内冠以市(地)、县(区)名称的简称字,编号按市(地),县(区)统一顺序编制,为便于计算机处理,建议采用国家统一的地区编号。 3.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出租人所持的两证号码,注意应与该出租房屋相一致,未发土地证的,应注明。 4.房屋座落:填房屋座落位置,如街道门牌号码等。 5.出租人、承租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人要填全称: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6.房屋结构:分为“钢”、“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砖木”、“其它”六类填写。 7.面积:为实际出租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一位。 8.中间符合 用房出租标准……空白处分为“住宅”、“办公”、“商业服务”、“工业交通仓库”、“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医疗科研”、“其它”七类填写,对用于化工等特种行业的出租用房,应加注特别行业名称。 9.有效期按租赁契约载明的起至日期填写,起至日期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有效期。 10.发证机关:填写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加盖房屋租赁审批专用章。 二、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 1.规格:用8开70克胶版主或80克铜版纸印制:字号大小见样本。 2.封面左上为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市场规范文本的统一编码,右下填写说明同本说明第2款。 3.契约正文由当事人共同填写,空项应从下至上用斜线划去。 4.契约附近件一由甲方填写,地号:即房屋所在地土地编号,未经测绘编立地号的地区,根据各地对房屋所编立的号码填写。其它栏目填写同本说明一中相应条款。 5.附着物栏内填写与房屋同时出卖或出租的物品。 6.附图给制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 注意事项: 1.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定或打字机打印。 2.用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存在何处。 3.应使用胶水粘贴,以免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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