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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shengyidian 2022-03-22

重点内容解读:

本文件规定的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分两种,一种是增量留抵退税,一种是存量留抵退税。

其中增量留抵进项税,是与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比较增加的留抵进项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时的留抵进项税额(或者申请退税时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留抵进项税额的,就是申请时的实际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退税后,退税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即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

无论增量留抵退税、还是存量留抵退税,可退的进项税额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全电专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进项结构比例时,期间已抵扣又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扣减。

进项结构比例计算期间是201941日到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退税纳税人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下是文件具体内容的分析:

一、增量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84号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范围扩大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行业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非制造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224月申报期起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二、存量留抵退税

适用存量留抵退税企业包括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制造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中,

微型企业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进项税额;

小型企业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进项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退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小微企业可以选择按小微企业申请,也可按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

三、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标准

非金融企业的纳税人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金融类企业以银发〔2015309号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年度数据。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或者没有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作为判型标准的,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1亿元(不含1亿元);年增值税销售超过1亿元的为大型企业。

四、“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值税销售额是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累计数据。申请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满3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五、申请留抵退税时间

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文件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最后需要强调,201941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如果申请退税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退回即征即退已退的增值税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不可以再享受增值税即征退优惠,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可以将已退的留抵税额在20221031补交税务局后申请即征即退。

本文件自202241日起生效。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21 

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
实施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决定精神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2022年3月21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3月21日中午,财政部召开会议,传达国务院第166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会议认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已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财政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迅速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财政部迅速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以制度性、阶段性、一次性举措相结合的组合式退税政策等方式,落实全年增加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个行业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到位,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具体操作时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财政部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将按时点要求及时下达,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首批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的专项转移支付4000亿元已于3月21日下午下达。

  当日下达的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将用于向小微企业退税财力保障提供现金流,为企业纾难解困,有效保障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和保就业。其他专项资金根据相关工作进度也将尽快下达。

  财政部制定印发相关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备案、预算下达、资金调拨等管理要求,完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做到留抵退税政策可细化、可统计、可分析。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监控,防止闲置挪用,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市县基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财政部建立资金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保障地方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退税所需资金,支持地方切实做好退税工作,基层财政退税减税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得到切实保障。

  财政部还对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压实省级财政部门主体责任,要求各地抓紧制定细化到县区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方案,重点保障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县区退税资金需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退税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退税“红包”及时落袋。在安排新出台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同时,安排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和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增强地方尤其是县区财力,确保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下一步,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加强工作会商,坚决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的同时,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防范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骗退税”,防范虚列留抵退税等方式“骗补贴”;防范一些地区出现征收过头税费、虚增财政收入等。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203/t20220321_3796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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