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案件中,“口头传唤”定性的辩护要点

 陆大伟律师 2022-03-23

作者:陆大伟,漫修律师事务所,写于2022323

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把口头传唤当成是一种直接抓获行为,甚至在一些案件的“发破案经过”中,办案机关也将口头传唤当成一种抓获,如果是案发时,有人报警,行为人在场等待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办案人员上门找嫌疑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在家,后家属通知到家或通知到办案机关的,这也属于自动投案。

另外,作为辩护律师要研究刑事案件立案的时间,例如案件立案时间为2022323日,传唤时间为2022322日,也就是说传唤的时候案件的性质还不是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之前的治安案件阶段,此时行为人尚未被认定为嫌疑人,笔者认为,其经传唤到案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有时,根据卷宗中材料反映,办案人员在刑事立案前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呢?笔者认为,首先,在刑事立案之前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本身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这种抓获行为解释为口头传唤,只要行为人在抓获的时候没有抗拒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自首的认定,欢迎阅读笔者此前的文章:

1.自首的认定    

2.行为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伤人后,对被害人不理不问,继续从事经营的,明知有人报警而未离开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完)
权利声明:“律师会馆”中原创类文章均为陆大伟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发表等。

【律师会馆公众号创办人简介】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