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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河北唐山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

 招标网 2022-03-23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被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报讯 记者耿丹丹报道 如何更充分地利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形成有力监管?河北省唐山市给出了一份创新尝试的案例。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用车单位开展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按照意见稿要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等措施,督促其进行依法依规整改。

意见稿还提出,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

针对交通领域,意见稿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环卫、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方式出行。

此外,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据悉,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意见稿由该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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