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帮扶检查表(汇总3.19修改)(1)
2022-03-24 | 阅:  转:  |  分享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帮扶检查表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5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6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表5:安全资金投入 11

表6: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

表7:安全生产承包管理 14

表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16

表9: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表10: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20

表11: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41

表12: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51







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安全预评价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安全设施设计 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 查验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 查验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安全设施验收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查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 查阅验收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岗位实际照搬照抄,视为未建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不结合生产实际照搬照抄的,视为未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从业人员培训 安全培训情况。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或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视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新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抽查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考核情况。 查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不掌握本岗位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视为考核不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培训考核的真实性。 查验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培训取证情况。 (1)查看矿山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和数量。

资格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 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验特种作业人员与证件的一致性。 对照证件查看在岗人员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安全培训档案 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记录(一人一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表5:安全资金投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表6: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查阅相关资料。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 2.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表7:安全生产承包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

(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协议,视为未签订)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分包工程管理 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查阅有关资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2.发包工程管理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八)条“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3.承包工程管理 承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配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下井带班制度等 查阅有关资料。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 表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查阅备案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应急预案评审、评估、修订、应急物资及装备管理。 查阅有关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2.应急救援组织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表9:安全生产许可证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承包单位) 有无证照。 检查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证件有效性。 查验证照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证照变更情况。 对比营业执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照真实性。 查验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表10:地下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基本图纸 有无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查看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10“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釆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采空区和已充填釆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釆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井下通信设备位置;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2.安全出口 地表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3.保安矿柱 保安矿柱的留设。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规定的保安矿柱。(是否与相邻矿山井巷互联互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6“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

矿山供电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1.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釆用2台变压器;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 4.电气设施

矿山供电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1“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矿山供电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电源;为井下一级负荷供电的35kV及以下除采用钢制杆塔外的地面架空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4.电气设施

矿山电缆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1“井下应釆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6.7.2.2“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竖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氣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钮装聚範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电气设备与保护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3.1“井下不应釆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7.3.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7.3.3“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6.7.6.1“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地。”





4.电气设施

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和操作 查阅图纸和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8.1“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严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5.防中毒窒息管理 机械通风系统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1“地下矿山应釆用机械通风。设有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山应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

主通风机运行情况。 查阅运行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釆取必要措施。” 局部通风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6“局部通风应釆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应超过10m,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m以上。”

”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主通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采用自动控制的主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1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 5.防中毒窒息管理 采场通风管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6.6.2.8“釆场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密闭采空区,并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 6.防火管理 是否仍在使用木支护、非阻燃风筒、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和非阻燃输送带。 现场抽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动火作业管理。 查看动火工作票和动火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19“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6.防火管理 是否违规使用电炉和灯泡。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18,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釆暖。

油品管理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11“储油硐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有独立回风道;与巷道连接处应设甲级防火门;储油量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每个油罐或者油桶均应有明确标识和编号;储油碉室附近和加油站内应设集油坑;集油坑容积:储存油罐的不小于油罐容积的1.5倍;储存油桶的不小于最大油桶容积的1.1倍;加油站的不小于0,5m3;应定期检查油罐,发现泄漏立即停止使用;修理油罐应采取安全措施,经过审批后进行;油桶应分类摆放整齐,油桶和空桶分开存放,并严密封盖;地面和墙壁应光滑、不渗漏,应有使溢流流向集油坑的坡度;收集的油料应尽快运出矿井。”

7.防透水

管理 水害隐患排查。 查有关图纸及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8.2.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6.8.3.1“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釆空区、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探放水作业管理。 查制度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8.3.5“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是否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排水系统设备配备情况。 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8.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

6.8.4.4“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工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宛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浆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垃。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



防水门安装使用。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8.3.3“矿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变电所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不低于0.1MPa。水仓与水泵房之间应隔开,隔墙、水仓与配水井之间的配水阀的压力等级应与防水门相同。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且高于一个中段高度的水压。

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有可能突然大量涌水区域的巷道和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应设置防水门。防水门压力等级应高于其承受的静压。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可以随时启用。”

8.防坠罐跑车管理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查验证书和检测、维修台帐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是否存在淘汰设备 现场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的淘汰设备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的栅栏、阻车器等。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4“罐笼提升竖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应设置下列设施:足够的照明及视频监视装置;通往罐笼间的进出口设常闭安全门,安全门只应在人员或车辆通过时打开;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或金属网;候罐平台等应设梯子和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铺设轨道时设置阻车器;井筒两侧的马头门应有人行绕道连通。”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4“提升竖井的井塔或者井架内和竖井井底应设置过卷段,过卷段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大于6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距离或者10m;提升速度为3m/s?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8.防坠罐跑车管理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联锁装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8.13“提升系统应设下列保护和联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主电动机回路接地保护;制动状态下主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辅机控制系统釆用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UPS)供电时的电源失电保护;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断路器之间的联锁;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

工作制动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联锁;采用电气制动时,PM压换向群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主电动机冷却故障或者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可控硅整流装置冷却故障的联锁;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装卸载装置运行不到位的联锁;装矿设施不正常及超载过限的联锁;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摩擦式提升机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联锁;

摇台工作状态的联锁;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





《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情况。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9“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将检査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7“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6.4.2.8“斜井各水平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还应设躲避碉室。” 钢丝绳检查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7.1“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并有经过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应重新检验。”

6.4.7.3“钢丝绳的断丝、磨损情况:当班作业人员每日检查1次;提升管理部门每周组织检査1次;矿山管理部门每月组织检查1次;检查时钢丝绳速度不大于0.3m/s;首绳和圆尾绳自悬挂时起1年内至少应进行1次检验,以后每6个月至少检验1次,达到报废标准立即更换。

钢丝绳定期检验应由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所有检査和处理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带式输送机运输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5“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装料点和卸料点设空仓、满仓等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输送带清扫装置以及防大块冲击、防输送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紧急停车装置。”

6.4.3.6“长度超过400m的带式输送机应设下列保护装置:防输送带撕裂、断带等保护装置;防止过速、过载、打滑等的保护装置;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9.无轨运输设备管理 是否存在淘汰设备无轨运输 现场检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 无轨设备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4.2“无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

6.3.4.3“采用无轨设备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釆用地下矿山专用无轨设备。” 10.防冒顶坍塌管理 顶板分级管理及管控。 查管理制度和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2“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釆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釆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釆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釆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

顶板支护。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7.2“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顶板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7.5“井巷砌碹支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碹胎的强度应能承受所支撑重量的3倍以上;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 10.防冒顶坍塌管理

地压监测系统设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4“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釆空区。”

是否存在淘汰开采工艺 现场抽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5“采用空场法釆矿的矿山,应釆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釆空区。”



11.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1-20114.4“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AQ2031-20114.5“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AQ2031-2011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AQ2031-20116.1“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AQ2031-20118.1“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AQ2031-20118.2“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AQ2031-20119.2“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2-20114.6“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AQ2032-20115.1“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紧急避险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3-2011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AQ2033-2011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AQ2033-20115.6“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4-20114.10“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AQ2034-20114.11“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AQ2034-20115.1“应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供水施救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5-20114.4“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AQ2035-20114.11“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AQ2035-20115.1“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通讯联络系统。 现场检查 AQ2036-20114.4“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AQ2036-20114.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AQ2036-20115.1“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表11:露天矿山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的隐患问题 备注 1.基本图纸 有无保存并更新 3.边坡现场管理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 结合管理制度和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4.6“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七)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边坡。 查工作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4.6“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3.边坡现场管理 是否存在掏采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2条“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就应超挖坡底。”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七)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 边坡治理及稳定性分析。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4.5“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七)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处理及警示标志设置。 查矿山平面图是否标注有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4.边坡监测监控 在线监测及稳定性专项分析。 现场抽查在线监测设施及查看稳定性专项分析资料。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七)条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采掘作业管理 穿孔作业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 5.采掘作业管理 铲装作业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护栏、挡车墙等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4“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6.排土场安全管理 排土场汛期管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7.5“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排土场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现场抽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一(四)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进行在线监测。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排土场的场址

查阅安全设施设计及现场复核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2016〕18号):

1.排土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存高度变高。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表12: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现状描述 存在的问题隐患 备注 1.库区周边活动 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违规作业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6.8.2“尾矿坝上和对尾矿库产生安全影响的区域不得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违规作业。” 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

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9.5.3“查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

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2.坝体管理 堆积坝。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6.3.5“湿式尾矿库的子坝及后期坝体堆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坝体管理 挡水坝。 现场抽查。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 《尾矿库安全规程》5.3.12“设计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湿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挡水坝和一次建坝尾矿坝坝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及最大波浪爬高之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尾矿库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 坝面排水沟。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6.3.11“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坝肩截水沟。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5.3.20“列要求∶

——设置马道,相邻两级马道的高差不得大于15m,马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宽度不应小于5m;

——采用石料、土石料或土料等进行护坡,采用土石料或土料护坡的应在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设置排水系统,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尾矿堆积坝的每级马道内侧或上游式尾矿筑坝的每级子坝下游坡脚处均应设置纵向排水沟,并应在坡面上设置人字沟或竖向

排水沟;

——-设置踏步,沿坝轴线方向踏步间距应不大于500m。”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9.3.6“查坝面维护设施时,应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沿线山坡稳定性等;应检查坝坡土石覆盖等护坡实施情况。” 3.尾矿库管理 重大隐患治理 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6.9.2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7规定值的0.98倍;

——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

——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大,实行干式堆存比较困难,且没有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4.安全监测 在线监测系统。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修正)第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应当接入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4.安全监测 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查运行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防汛管理 汛期排洪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4.5条尾矿库内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汛期应加强对排洪设施检查,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尾矿库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应当满足设计要求。新建尾矿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在用尾矿库新建设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应当在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等灾害的地区,灾害过后应当及时对受影响尾矿库开展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检测人员对质量检测报告结果终身负责。 尾矿库险情记录及处理记录。 查工作记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2-



-1-







献花(0)
+1
(本文系王为端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