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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实务 | 《土地管理法》第78条中“土地”的理解

 智能改造人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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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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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62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执法权由自然资源部门转归农业农村部门行使,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执法查处,其他类型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处职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则仍归自然资源部门行使。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有执法人员或案件当事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土地管理法》第78条中所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该土地仅限于“宅基地”吗,还是包括各种地类?

这个问题关乎执法主体的确定,例如,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房屋,是否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执法,还是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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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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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因农业农村部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权仅限于宅基地的管理,因此,《土地管理法》第78条所称占用的土地仅限于“宅基地”,只有占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屋(例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即开工建设)才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占用耕地等其他地类建设住宅则仍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进行执法。

第二种观点是,《土地管理法》第78条所称”土地”包括农业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只要是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均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

两种观点各有其理据,笔者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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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观点各自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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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种观点的理据主要立足于两部门职权的划分、农用地的保护

持第一种观点者,所提出的理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67条等法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权仅限于宅基地方面的管理,对于农用地等其他地类的保护则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范畴。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通知也反映了这一精神。例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中载明,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在通知中,两厅明确“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职权归农业农村部门行使,《土地管理法》第78条所称占用“土地”应理解为占用“宅基地”。

第二,不同于《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在该法第78条中,对于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执法手段仅限于责令退回土地、限期拆除房屋,查处措施中并未包括“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如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对占用农用地盖房行为进行查处,将无法使农用地恢复其原状,不利于对农业地的保护。因此,从保护农用地的角度出发,对该类违法占地行为应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77条进行查处。

(二)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于法条的理解更为准确,所赖以支撑的理据更为充分

第一种观点虽有其理据支撑,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的理解更为准确,所赖以支撑的理据更为充分。理由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根据上述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已对土地作出明确分类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第78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规定,并未明确指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具体类型,据此,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78条中的土地应当理解为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全部土地类型。另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该文件中,农业农村部门也提出了宅基地不得占用农田的要求,这也可从侧面反映出《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的“土地”不应仅理解为宅基地。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的宅基地管理工作应结合具体职权作广义的理解,村民非法占用耕地等各类土地作为宅基地从而建设住宅房屋,同样处于宅基地管理工作范畴。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需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进行罚款,该条文已对耕地进行了特殊保护,占用耕地建房同样需要改正、治理使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在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查处案件中,《土地管理法》第78条和第75条应同时适用。另外,《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几类违法行为(占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建坟')由资源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执法,其中只有“建房”一项与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从这点也可看出占用耕地建房的执法部门应为农业农村部门,而不是自然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中,非法占用的“土地”不仅限于“宅基地”,也包括耕地等其他类型的土地。

第四,从法理角度分析,《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责任主体为全部单位及个人,非法占地建设内容既包括住宅,亦包含住宅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而《土地管理法》第78条则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设范围仅为住宅。因此,《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与第78条形成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第78条是对第77条规定情形的特别规定,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土地范围的理解,在无明文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第78条规定“土地”范围应当与第77条规定一致,即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各类土地类型。对该法条竞合的情况,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设住宅这一行为的处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第78条,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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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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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78条中,非法占用的“土地”不仅限于“宅基地”,也包括耕地等其他类型的土地,村民非法占用各类土地建设住宅的,均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对于上述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我们也期待尽快有权威的解读、解释出台,以期平息争论、统一法律适用、明确执法部门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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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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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棣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行政法律事务部部长

► 执业领域:

行政法、合同法领域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执业至今代理近百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供稿 | 张棣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邹泰然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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