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诉讼之立案程序

 见喜图书馆 2022-03-25

立案程序概述

一、立案的概念、特征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自诉等的相关材料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有着明显的不同,前者与审判程序相衔接,而后者则与侦查程序相衔接。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具有如下特征。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权,人民法院有立案审判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此项权力。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和必经阶段。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一般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每一个阶段都是独立的,也是不可缺失的。其中,立案是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行侦查或审判。同时,对于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程序是必经阶段;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判是其必经阶段。

(3)立案为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的运行提供依据。立案程序通过书面化的审查和相关调查措施的采取,使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达到一定的程度,进而得到结论,从而为侦查提供依据。刑事自诉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确保案件的开庭审理具有较为充足的证据

基础,为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二、立案的任务

在立案阶段,公安、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自诉等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有无必需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为后续的侦查或审判提供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的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接收相关材料,并进行案件分流。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自诉的材料进行接收,无论其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则应转交相应的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然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2)审查相关材料。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接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3)决定是否立案,并接受监督。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和标准,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对是否能够立案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于不立案的,要通知控告人,并接受控告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对于不该立案而立案或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说明理由;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予以执行;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三、立案的意义

(1)有利于准确、及时打击犯罪。通过立案程序,确定对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力、侦查组织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利于犯罪事实的揭露和犯罪嫌疑人的发现,从而及时打击犯罪。

(2)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在立案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如果发现不具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就不应当立案,从而避免造成对无辜者的错误追究,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真正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3)有利于实现对侦查权的控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除了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外,大部分的侦查措施都是由侦查机关自行授权、自行控制,因而缺乏外在力量的制约。通过确立严格的立案条件,可以防止随意立案,从而节制侦查权的使用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或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或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犯罪有关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主要侦查机关,也是社会治安保卫机构,其在日常的社会秩序维持和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有关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材料。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现一些犯罪的线索材料等。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主动、迅速地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报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就其了解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揭露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报案仅指向犯罪事实,并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是谁;举报不仅会指出犯罪事实发生,而且还指出了明确的举报对象;报案的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举报的主体是除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也是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财产权利等遭受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就被害人而言,如果只知道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尚不知道谁是实施犯罪的主体,则为报案;如果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比较明确的话,则为控告。

由于刑事被害人可能因犯罪而失去行为能力或死亡,因此,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报案或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相应机关都应当接受,并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自行审查或移送审查。自首,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或审判的行为。犯罪发生后,犯罪人出于减轻处罚、忏悔犯罪或坦白等目的,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这也是颇为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所必须具备的理由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一)侦查立案的条件

侦查立案的条件一般包括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

1.事实条件

侦查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是指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且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事实条件,一般认为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①有犯罪事实而非其他事实;②犯罪事实要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有一定的证据,使人合理地相信犯罪事实的存在;③对犯罪事实的确认是公安、司法人员

通过审查确认的,具有程序意义,不具有实体意义,不得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处罚的依据。

2.法律条件

侦查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该犯罪事实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符合立案条件;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影响其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立案,即使立案,发现有其情形之一的,也需要撤销案件: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

在自诉案件中,立案是为审判做准备,其要求的事实条件要高于侦查立案。这里的事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出控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②有明确的被告人,且能及时找到被告人;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④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证据充分。

2.法律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的立案法律条件除应当包括一般立案的条件外,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②属于相应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③该犯罪事实未被处理过,如未曾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未曾调解结案等。

(三)立案的具体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立案与自诉立案都规定了立案的条件,但这些规定相对于数百种具体的犯罪仍然显得过于原则,从而可能给公安、司法人员的审查立案带来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不同时期,分别以独立或联合的方式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统一了立案的尺度,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活动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一般包括立案材料的受理、立案材料的审查和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一、立案材料的受理

立案材料的受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举报、报案、控告、自首或自诉的案件材料予以接受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立案材料的受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公民可以以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提供证据材料。公民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经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人员阅读或听取后无异议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司法人员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及时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分流。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从而启动侦查或审判;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如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则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然后再作案件分流。

(3)公安、司法机关应告知控告人、举报人相关法律责任,防止诬告。控告人、举报人的控告、举报可能出于各种目的,有的是如实反映情况,有的欲报复陷害,有的则为伸张正义。接受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受材料前,告知相关人员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诬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安、司法机关应保障提供材料人员及其亲属的安全,并为其保密。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的材料,由此可能会招致罪犯的报复。为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保障有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分子可能威胁有关当事人的亲属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应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故意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报案人或控告人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惩处。

二、立案材料的审查

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以确定是否立案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立案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事实审查就是对犯罪事实的有无进行审查;法律审查是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件的审查。审查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也可以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相关情况。

对自诉案件的审查有别于立案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为自诉案件特别规定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审查的形式只能为书面审查,不得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

三、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决定主要是立案或不立案,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自的性质、职责的差别,其在立案审查后的处理上有所差别。

(一)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公安机关经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

案。

根据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不再适用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受材料后,对自诉案件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并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二)不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事实显著轻微,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要及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上述不立案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还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没有构成犯罪的,经提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被害人是控告人的,此时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被害人;对于未构成犯罪,但又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则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驳回起诉或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①不符合《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②证据不充分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立案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也应驳回起诉或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①虽已立案,经审查后缺乏罪证又未能补充证据的;②存在共同侵害人的情况下,自诉人在对部分侵害人的起诉被判决后再就同一事实起诉其他共同侵害人的;③存在共同被害人的情况下,部分共同被害人在被通知参加其他被害人提起的诉讼时不参加或不出庭,而后又单独提起诉讼的。

第四节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一旦立案,刑事诉讼便会推进到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由此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造成很大的影响。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等情形,这些都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值得我们警惕。为防止打击犯罪不力或冤枉无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立案监督概述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公民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过程和立案结果进行审查和督促的活动。狭义的立案监督仅指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公民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立案监督中最为重要的形式,也是法律监督原则在立案程序中的体现。

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对立案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立案结果的监督。

二、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要求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