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和你母亲把你抚养长大,你为我养老是应该的! 我和你并没有血缘关系,凭什么让我承担义务?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但在重组的家庭中 继子女需要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吗? 请看下文 案 情 回 顾 原告黎某已年过七旬,月退休工资为3737元。1994年2月,原告黎某与被告吴某的生母李某某在布尔津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黎某前段婚姻育有四子,李某某前段婚姻育有两子,两人婚后,被告吴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吴某与黎某相处得并不融洽。 近两年,随着黎某越发衰老,他希望继子吴某能够尽到赡养义务,支付自己养老金,可这一要求却被吴某拒绝,二人沟通多次无果后,黎某将吴某诉至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 官 怎 么 判 庭审中 黎某表示,曾为被告吴某交纳高价学费,且自己常年住院所需费用较高,生活拮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每月支付赡养费用3000元。 被告吴某则辩称,原告对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被告母亲李某某与原告婚后,1994年至1997年的这段时间,被告吴某一直由其舅舅抚养。原告本人有4名亲生子女,且有退休工资,并非生活困难,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黎某与吴某虽无血缘关系,但吴某母亲李某某与黎某结婚,黎某、吴某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按200元/月向黎某支付赡养费。对黎某主张超出部分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因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不因血缘的远近和抚养义务的多少而产生赡养义务多寡和先后的区别,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生恩重,养恩亦重 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 继子女亦应感恩尽孝,履行赡养义务 这既是法律明文规定 也是道德人伦使然 ____________________ 记 者丨李羚蔚 通讯员丨宋琦颀 编 辑丨张亚茹 责任编辑丨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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