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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发布

 星岚月辉 2022-03-2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正式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上交所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后续,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22〕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证发〔2018〕87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93号)和《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证函〔2018〕1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深交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2年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三项配套规则。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6日,深交所就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存托人、托管人、券商等市场各方就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及优化发行、交易、跨境转换流程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深交所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规则内容。该三项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还将继续制定和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接下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认真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22〕29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5日

(文章来源:沪深证券交易所)

文章来源:沪深证券交易所
原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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