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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四)

 dannyyqyq 2022-03-26

整理自@柏浪涛的刑法观

【案件:扔手机案】

案情: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甲构成什么?

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多次盗窃案】

案情: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

,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案件:逼说密码案】

案情: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乙取成功,便放了乙。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甲构成抢劫罪。

【案件:帮助断后案】

案情: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甲顺利逃脱。对甲丙如何处理?

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案情:假如一个人看到一辆校车停在悬崖边,摇摇欲坠。他冒险走进车里,把正熟睡的一个孩子抱起往外走。这时校车开始倾覆,来不及了。他情急之下,先把孩子顺车窗扔出到路边,然后自己也跳出车窗,幸运逃出。结果那个孩子被扔出落地时,后脑恰好撞在了路边石头而死。那么这个人有法律责任吗?

解析:从故意犯罪角度,行为人的行为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从此处无罪。从过失犯罪的角度,行为制造了实害结果,表明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结果,但又基于紧急避险的理由,无罪。

【案件:死守卧室案】

案情:甲欲抢劫乙珍藏的珠宝,知道该珠宝藏在乙的卧室,提刀闯入乙家抢劫,乙赶紧跑向卧室,反锁门,用力抵抗,甲几番攻门未果,悻悻之余,便拿走客厅的音响。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甲对珠宝构成抢劫罪未遂。甲对音响构成盗窃罪既遂,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在拿音响时,不存在“为非法占有音响,对乙实施强制手段,压制乙反抗,乙因无法反抗而放弃音响”。注意,这里不是拘禁型抢劫。如果甲为了抢劫音响,乙不给,甲强行将乙关进卧室,乙无法出来阻止甲拿音响,甲顺利拿走音响,则构成拘禁型抢劫。对甲数罪并罚。

【案件:借刀杀人案】

案情:丙欠甲高利贷无法还,甲称:砍掉你一个小手指,就不用还了。丙答应。甲一刀下去,却砍断丙的大拇指和食指。两天后,丙死亡。原来,乙得知此事,事先悄悄在甲刀口上涂抹了毒药。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一,超出被害

人承诺的范围。第二,由于手指在一起紧挨着,有间接故意。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利用甲的不知情,借刀杀人。

【案件:欺骗签字案】

案情:甲上门推销打印机的墨盒,在给乙介绍产品后,乙表示不买。甲请求乙在一个文件上签字,谎称该文件是向公司证明自己向乙上门推销过产品,实际是证明向乙出售了产品,乙欠货款五千元的合同书。乙由于在接打电话,没有仔细看文件,便相信甲的说法签了字。甲构成什么?

解析:乙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故甲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盗窃罪,盗窃债权,但仅有这种行为在民事上并不会让乙承受债务,故甲的盗窃罪构成未遂。

【案件:转让股份案】

案情: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甲乙各占40%股份,丙占20%股份,由乙任法定代表人,保管公司公章。一年后,甲伪造公司公章和乙的人名章及其他材料,在工商局将丙的20%股份转移到自己名下,乙丙对此并不知情。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虽然甲欺骗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只负责形式审查,并无处分股份的权限,其处理转让手续并非处分行为,故甲并不构成三角诈骗。

甲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但工商局变更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不会产生股份变动。股权以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未变化,股权便未变化。故甲的行为不具有盗窃股权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不构成盗窃罪。

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案件:封口费案】

案情:莱温斯基欺骗克林顿:咱们的事,我告诉了我闺蜜,我闺蜜告诉了她男友甲,甲让我转告你,给一百万封口费,否则曝光。克很担心恐惧,便给莱一百万,让给甲。莱构成什么?

解析:莱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胁迫的模型是甲以恶害向乙通告,乙若不答应,甲会对乙施加恶害,由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甲的要求。

【案件:欺骗强制执行案】

案情:甲乙伪装成城管执法人员,看到丙在违法摆

烧烤摊,便强行将该摊点工具抬上卡车,丙阻拦不住,看着甲乙驾车离去,不断咒骂。甲乙构成什么?请仔细考虑

解析: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是完全违背被害人意愿,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愿,“自愿”地处分财物。被害人具有处分财物的选择自由、意志自由及“自愿性”。甲乙虽有欺骗,丙虽有受骗,但甲乙强行拉走财物,丙对此无选择自由,并非“自愿”地处分财物。故甲乙构成诈骗罪,但属于未遂。

由于招摇撞骗罪不要求骗成功才既遂,故甲乙构成招摇撞骗罪既遂,与诈骗罪末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诈骗罪未遂。

甲乙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没有对人使用暴力。如果从丙手中夺取,则构成抢夺罪。如果对物平和手段,则构成盗窃罪,属于完全违背被害人意愿,将其财物转移为自已占有。

最后,定诈骗罪未遂与抢夺罪(或盗窃罪),并罚。

【案件:钢琴案】

案情:甲回家,在单元门口,看到四个陌生人(乙等)在往货车上抬一架钢琴,感觉该钢琴和自己家的钢琴一模一样,便问:你们这是抬的谁家钢琴?乙欺骗甲:是201室那家的,那主人要卖掉这架钢琴。甲信以为真,便让道,看着乙等抬走。对乙如何处理?

解析:乙将钢琴搬出甲家,便盗窃罪既遂。甲放乙走,客观上是种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因为没有意识到钢琴是自己的财物。

【案件:调换照相机案】

案情:甲在超市,将一款价值五百元的傻瓜相机从包装盒(不透明的大纸盒)中取出,放进一款价值五万元的单反相机,交给收银员乙。乙以为自己出售的是傻瓜相机,收五百元,让甲拿走。甲构成什么?

解析: 乙有处分行为,关键看有无处分意识。处分意识,要求内心意识到所处分财物的存在。由于是不透明的纸盒,乙没有意识到里面的单反相机。故甲构成盗窃罪。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甲将傻瓜照相的价签贴到单反相机上,无不透明的外包装盒,是裸的样子,交给收银员,这是诈骗罪,因为有处分意识。第三种情况是,甲将照相机装进不透明的饼干盒,这是盗窃,因为没有意识到相机的存在,无处分意识。

【案件:存包案】

案情:甲伪装成超市保安,对顾客乙称:带包不能入内,我可以帮你去存包。乙相信便将包交给甲。甲将包存入一小柜子后,拿着另一个空柜子的钥匙,返回交给乙。待乙走进超市,甲拿出正确钥匙,打开柜子取走包。甲构成什么?

解析:甲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乙有无处分行为,也即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占有、处分占有给行为人。乙让甲代为存包,并没有处分占有,包仍为乙占有,只是占有状态有所松驰。乙若让甲拿回家代为保管,则属于处分了占有。因此,本案甲构成盗窃罪。

乙若让甲将包存到有保管员负责管理的存包处,则乙将包转移占有给了保管员。甲再偷走,构成盗窃保管员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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