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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实物返利会计处理

 gzcpalgvwf5dya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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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强力巨彩存在实物返利销售情况,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实物返利金额分别为 35.64 万元、376.81 万元、66.59 万元,占各期对强力巨彩销售金额的 1.01%、 2.72%、 0.43%。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对全部客户的实物返利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有关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对全部客户的实物返利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有关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一)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全部客户的实物返利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实物返利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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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所涉及的实物返利金额分别为 156.82 万元、 456.80 万元和 378.54 万元,实物返利所涉及的主要客户为强力巨彩和利亚德。

(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有关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实物返利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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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中的规定,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关于实物返利的主要条款,发行人与客户约定指定型号的产品达到规定销售数量后,每件产品给予相应的返利,返利金额折算成指定产品,由客户统一下单以产品的形式发放奖励。

根据实际的实物返利执行情况,所有涉及实物返利的客户均在签署了返利协议并达到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标准后才取得额外购买权,且客户行使该额外购买权兑换指定产品时,无需支付额外的价款,出于谨慎考虑,发行人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针对该项重大权利,发行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相关原则,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实际交易情况,对客户的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予以合理估计,按照分摊的交易对价冲减收入。在该实物返利实际执行时,按照分摊的交易对价确认对应的收入。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符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有关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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