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

 秀秀哥哥 2022-03-27
文章图片1

根据公安机关2021年发布的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大力实施“清源断流”战略,精心组织“净边2021”专项行动,推动缉毒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万名,缴获毒品27吨,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稳中有进、整体向好的局面得到持续巩固,连续多年保持涉毒违法犯罪下降、缴获毒品总量下降的良好态势。

在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毒品类犯罪进一步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

一是少量多次的零星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长;二是重大数量毒品案件往团伙式组织化发展。毒品犯罪作为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死刑率一直位居前列。在毒品犯罪辩护中除案件事实证据外,被告人的作用大小等情节的认定,很多时候同样生死攸关。

今天笔者就结合本人办理过的毒品案件,为大家分享一下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共同犯罪的解读,最高院有过多个会议纪要,其中比较详细的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对于共同犯罪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考虑三个大的方面:

一、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会议精神,在办理毒品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着重注重以下方面:

一、组织策划者的作用区分

根据会议纪要,所有参与了贩卖毒品的组织策划活动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主犯,但在主犯当中应当根据作用大小来进行区分。实务当中:主要出资获利人>部分出资人>提供购买毒品渠道人>提供毒品销售渠道人>具体执行人(可分红)>雇佣具体执行人。毒品犯罪当中通常一人会承担多种角色,即有部分出资又提供了购毒渠道,特别在团伙有多次贩卖毒品,且每一次参与人员均有区别时,辩护人应当在全案中各被告人的出资、获利、具体行为情况进行综合辩护。

二、毒品出资如何认定

在实务当中,毒品出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约定出资金额或比例;2、实际出资金额;3、单次交易中重新确定金额比例;4、以获利转投出资。多种出资形式会让被告人在整个毒品案件中的出资金额出现动态变化,在具体的个案辩护中,辩护律师不能单纯的从最初的约定出资金额或实际出资金额来认定出资金额的多少,还应当具体考虑在每次贩毒时出现的出资变化和未实际结算时可分配毒资转投贩毒出资的情况,从中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计算方法。

三、毒品获利的计算

贩卖毒品获利的计算通常为:销售金额-购毒资金-运输、销售、生活费用等成本=利润。在购买环节中一般又分为全款和首付部分货款待销售回款后再结算两种形式。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从出资人即股东一般根据约定或实际的出资金额和比例分配利润。具体的行为人中一般以固定薪资获取报酬,但获取固定报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包干价,如从广东惠州将毒品运回湖南长沙,一口价五万元;一种是劳务费,如帮忙开车或者接送客人,完成支付几千到一万不等的报酬。在毒品犯罪中毒品利润的认定除金额大小外,还需要考虑利润分配对完成毒品贩卖行为的作用大小:出资分红>承揽>雇佣。

四、主要作用与主要行为的区别

按照贩卖毒品的流程通常分为一下几个阶段:出资→寻找货源→购买毒品→运输→销售→结算,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根据分工不同,出现一个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但从事具体行为多≠起到主要主要作用。出资很少但没有从事具体贩毒行为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仍会高于受雇佣参与整个毒品运输的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从事辩护工作时应当更注重法律事实及情节的认定。在毒品贩卖过程中最主要的三个环节就是购买毒品、运输毒品、销售毒品。如果没有购毒渠道毒品贩卖无从开始,缺乏销售渠道同样无法实施贩卖行为,购销两端都极其隐蔽,一般人很少能接触到相关信息。运输则具有比较强的替代性。在作用上:购买毒品人>销售毒品人>运输毒品人。笔者办理的一起涉及50千克的运输毒品案件中,四个出资的被告人均判处了死刑,三个参与购销的被告人判处了死缓,我方被告人最后被认定受雇佣参与毒品运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未到案人员对全案人员作用大小认定的影响

在毒品团伙犯罪当中交易方式都是经幕后操控和具体实施两方面进行,时间和空间均不同一,所以在抓捕过程中很难将所有涉案人员同时抓捕到案,经常出现个别犯罪嫌疑人无法到案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主要以到案人员的供述和相关证据为基础,在认定全案人员作用大小,特别是主犯是否判处死刑和从犯是否判处有期徒刑时具有重大影响。从毒品贩卖的全流程来看,所有毒品都存在:制毒→直销、分销→买家→销售几个大致环节,每个环节又由多名参与者共同参与。在团队实施了多次不同买卖主体的贩毒案件中,这种认定会变得更为复杂。

以下图为例,如果法院将整个贩卖团伙的作用大小分为四个层次,1、2层次考虑判处死刑,3、4层次考虑判处无期、有期,按照法〔2015〕129号《毒品犯罪审判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将全案涉及的所有上线下及同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作用准备呈现给法庭,确保在案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被准确认定。在团伙犯罪中上下线被分案审判时上述情况要特别给予重视。

文章图片2

杨杰林律师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民进湖南省委社法委 副主任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专家库成员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理事

长沙市岳麓区第六届人大代表/监察与司法委员会 委员

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专委 副主任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文章图片4

毒品辩护交流 毒品案件咨询

湖南 杨杰林

137 8701 0000

⬅️ 个人微信 欢迎交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