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合拳? 将直拳、勾拳、摆拳等不同拳法或同一拳法的不同套路组合起来,连续击打对手的一种拳法。亦喻指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或实施的一整套步骤。 如果不小心被一套组合拳击中,肯定晕乎乎。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来了,即组合拳来了。如果不认真学组合拳文件,肯定也会晕乎乎的。所以,将精准施策的组合拳文件梳理如下,以便于学习掌握、精准执行。 (备注: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弹窗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这个文号暂没有找到,欢迎补充更正。) 一个会计去算命,算命先生说“你这几年会为情所困”。会计突然顿悟,先生神人也,算得太精准,确实这几年为疫情所困。能不困吗?单单学文件就有些迷糊,生怕没学准一不小心掉坑里,上不了杨柳岸。 4月1日对某些人将是个好日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针对这一优惠政策,梳理要点如下: 1.只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针对的只是3%,5%的(如不动产出租)靠边凉快去。 【案例】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1月份销售成本价60万元,售价80万元的商品一批,合同约定2022年1月发货,2022年2月1日付款。 (1)企业2022年1月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2022年2月1日,由于未收到货款,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 (3)2022年4月20日,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向客户收取货款80万元。2022年5月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所以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2年2月,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免的是增值税,不要联想到企业所得税。 3.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一律免交增值税,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不得免税,开专票税率为3%。 4.开票税率栏,不要填0税率,直接选免税。 5.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6.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案例】W公司2019年6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单位价值为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台,取得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没有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13万元。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6月办理了转登记,7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转登记时,因为购进固定资产形成的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科目余额为13万元。 【分析】按照相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2年度计入固定资产。 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截至2022年3月,已计提折旧24.17万元。账面价值=100-24.17=75.83万元。将留“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13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75.83+13=88.83万元 以后期间,按每月88.83/91=0.98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案例】某公司2019年12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12月办理了转登记,2020年1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转登记时,有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为13万元。 【分析】对无法划分的部分留抵税额,则在2022年度可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文件表述为“可”,即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可以选择按照上述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等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放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参阅文件:(摘要)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2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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