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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咪斯头儿 2022-03-29

孩子在幼儿园难免磕磕碰碰,如果在幼儿园受伤,那么幼儿园和家长分别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戚亚坤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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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今年4岁,系幼儿园小班的学生,张某系幼儿园的生活老师。某日,张某安排李某所在班级的小朋友在淘气堡玩耍,其间李某从滑梯滑下时不慎摔伤,张某发现后将李某扶起,并将其拉到一旁安慰休息,后送回教室。午饭后,张某给李某换衣服期间,观察了李某胳膊情况。16时放学回家后,李某多次表示胳膊疼,李某爷爷奶奶与幼儿园联系,幼儿园告知李某在学校玩淘气堡时摔伤这一事实,并到家中探望。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侧肱骨外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疗。李某出院后,家长多次与幼儿园及老师张某进行交涉,协商赔偿问题,但幼儿园否认李某在园内摔伤的事实。协商无效后,李某家长将幼儿园及老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幼儿园的主要答辩观点为原告李某被奶奶接走时并无异样,一小时后才来幼儿园求助,请求幼儿园老师在原告父母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帮忙送医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幼儿园处摔伤。且原告离园时是正常玩耍被奶奶领出园门的,可以证明幼儿园已经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

老师张某的主要答辩观点为自己是幼儿园的老师,孩子玩耍的时候自己一直在旁边看管,尽到了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焦点为原告受伤地点及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关于受伤地点的问题。由双方提供的视频证据可见,在原告李某摔倒前,原告左臂尚能自由活动,在幼儿园游乐设施淘气堡滑梯摔倒后,原告就出现了长时间哭闹、午睡不能入睡、独坐不与其他幼儿玩耍、左臂较长时间垂直不动、右手多次捂左前臂等异常行为,直到原告下午离开幼儿园前,亦未见原告左臂有正常活动举动,结合被告幼儿园申请调取的证据报警记录内容及原告诊治经过,原告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幼儿园淘气堡滑梯后摔倒致左肱骨外髁骨折。

其次,关于原告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无论是在室外活动还是在室内游乐设施玩耍时,原告均摔倒过。室外活动及室内玩耍的现场秩序均较混乱,缺乏有效管理。原告受伤后,被告幼儿园亦未及时通知家长送医治疗,被告幼儿园安全保障亦不到位。被告幼儿园否认原告在幼儿园受伤,但与本院认定事实不符,被告幼儿园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的职责,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应当对原告摔伤一事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关于被告老师张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系被告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虽在其看护期间原告摔伤,但其系职务行为,原告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认定张某对原告摔伤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伤后,家长一定要及时与幼儿园、学校进行沟通,尽快收集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以证明孩子受伤的经过,同时在与幼儿园、学校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时也要尽量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孩子治疗的各种票据等证据也要全部保留,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王道。

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对于小孩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及老师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幼儿园、学校会因为“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尽到教育义务责任”等原因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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