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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有哪些?

 农业A执法 2022-03-30

01农业执法领域有哪些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0648-2013饲料标签

GB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GB3796-2018 农药包装通则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

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

GB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GB4404.3-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

GB4404.4-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GB4407.2-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

GB16715.1-2010瓜菜作物种子 第1部分瓜类

GB16715.2-2010第2部分白菜类

GB16715.3-2010第3部分茄果类

GB16715.4-2010第4部分甘蓝类

GB16715.5-2010第5部分绿叶菜类

GB 6941-1986 人参种子

GB 6141-2008 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GB 6142-2008 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GB 7412-2003 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GB 8371-2009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GB 12743-2003 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GB 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难免有遗漏,欢迎补充。

02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03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不是执法依据?

《标准化法》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主体、发布主体,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强制性标准的遵守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2021)第二十五条也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法理学上的“法律渊源”,所以,不是执法的“依据”。但是,这当然不意味着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产品不需要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笔者理解,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判断案件事实的根据或者证据,不是“天然”或直接的执法“依据”。一般认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甚至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04能不能以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产品的技术要求?

不能。实践中,比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被抽检,抽检判定某个限量成分量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但生产企业提出,该产品适用的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对该成分的限量值比国家强制性标准要高一点,因此主张产品合格,处罚机关不能处罚。

笔者理解:第一,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上述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行为人不能将其作为对抗执法机关依法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或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依据。

05法律依据:《标准化法》(2017)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两个典型案例

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案。本案为2015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个“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即使是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必须服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案中,虽然莫干山公司强调抽检产品应适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但食药监督部门严格执法,认定抽检产品不合格,主张该产品系食品安全法定义之食品,已公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标准中关于汞含量的限量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效力

青岛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行政处罚案。本案为青岛中院发布的2019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规范标识,依法如实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早于或者晚于食品真实生产日期的,均属于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参考 | 分类精编·执法解释有关函复或意见
参考 | 2022精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现行执法解释函复或意见汇总
参考 | 汇总·监督抽查取样、初检和复检规范
参考 | 肥料、农药、兽药产品官网查询地址
参考 | 区分农产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检

参考 | 行政处罚中新旧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

参考 | 农业执法程序的47个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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