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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2022-04-01 | 阅:  转:  |  分享 
  
项目

建设—移交(BT)合同



甲方:

乙方



政府决定,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甲方)通过BT招商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人,组成联合体中标作为投资建设人,对该工程建设、移交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及施工总承包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将符合设计各项要求的完好的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将工程的投资款及投资融资补偿支付给投资建设人。

经协商,同意由联合体其中的主体方全额投资融资,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履行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联合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详见附件1),工程由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投资,。联合体各方均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就本BT项目投资、建设、移交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概念界定

一、“BT投资额”,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等。

二、“BT项目回购款”,BT项目回购款=BT投资额。

三、“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经甲方审核机构审定的乙方投入项目的(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率,计算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工程实际建设时间超过约定的,超过部分不计算投融资补偿(合同规定和甲方征地、拆迁、设计重大变更影响正常施工的可以延长的除外)。

四、“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甲方审定的项目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累计数-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计算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BT回购款之日止。

五、“建设期及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建设期的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如在建设期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从调整生效次年第一日起,按最新的三至五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如在回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从调整生效次年第一日起,按最新的三至五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作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第二条项目建设内容

一、项目概况:此项目占地约亩,位于。

二、项目内容:。

三、BT投资额: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费暂定万元(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果为准)。

四、项目二期:共10个月,以BT投资方(乙方)收到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计。

第三条特别约定

一、建设期利息

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形象进度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于100万元以上计起作为计息基数,于每月1日起按确认的上月投资额开始计息,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期基准年贷款利率上浮2%计算,计算时间从开始计息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利息计算公式:确认的进度款×(i+2%)÷12×每月1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总月份。

i—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项目回购

项目回购期限为三年,甲方也可以提前支付全部回购款。

回购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计算,计算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当期回购日止。

项目回购款按40%:20%:20%:20%比例分年度支付,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BT项目回购款(暂按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累计数)的40%及建设期利息;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20%及同期利息;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30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20%及同期利息;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30日内根据审计结果结清全部款项。

①验收合格之日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暂按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累计数×40%)+建设期利息

②一年后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结算总价×20%)+(结算总价×20%)×(i+2%)×1年

③二年后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结算总价×20%)+(结算总价×20%)×(i+2%)×2年

④三年后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经审计的结算总额-已回购款)+(经审计的结算总额-已回购款)×(i+2%)×3年

i—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以经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数额作为项目的回购结算款如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审定,第一期回购款暂按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累计数及相应的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作为计算基数,该数额与经审定的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在支付第二期回购款时,多退少补。

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各种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建安工程费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实施过程中当期《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与预算当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信息价作相应调整。如《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如以上两个城市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乙方提出,监理和甲方确认,再由甲方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市场询价拟定材料价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项目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即乙方承担并支付BT项目的勘察、设计、报建、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全部投资,并计入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后,甲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BT项目授权

一、联合体的主体方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履行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本授权为不可撤销的独家授权。

二、BT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竣工验合格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整个工程使用权;在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BT项目回购款完毕之日起,甲方自然取得BT项目的所有权。

三、本授权从本合同签署之日开始生效,至甲方自然取得BT项目所有权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项目工程管理及使用权移交

一、BT项目必须按照甲方认可的属于防城港市桃花公园(二期)总体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建设的所有内容及国家有关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二、BT项目涉及的规划及施工图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乙方有义务对项目方案优化工作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拥有对设计案的最终决定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自行修改任何设计方案。

三、涉及BT项目的所有报建、开工手续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负责协助提供相关手续。

四、甲方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对BT项目的投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理。工程监理由甲方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为保证甲方的权利和BT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牵头成立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监察小组,该监察小组应取得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正式委托,代表甲方行使以下权利:

1.负责签收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资料等;

2.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与BT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3.负责协调其他涉及到BT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事项;

4.对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结算、建设期和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以及其他费用等签字确认;

5.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回购款支付的审批手续;

6.及时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月工程量和投资额。

六、因甲方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其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非乙方失误或违约、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期应相应延长、顺延的天数有甲、乙方协商确定;延长的建设期仍计算投资融资补偿。如果出现可能造成建设期延长超过一个月的情形,双方应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况: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烈度6级以上的地震;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正面吹袭防城港市的8级(含8级)以上台风;大雨及以上的降雨;20年以来未发生过的洪水、持续2天的高温或低温天气;发现文物或地下障碍物;地质、水文条件复杂;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克服的困难等。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之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由于不可抗力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据实计算,经监理、甲方确认后计入BT投资额。

因不可抗力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BT项目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通知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组织工程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天内不出具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应先按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结算回购款,并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乙方的第一笔回购款,支付数与最终审定数的差额部分,在结算第二期回购款时多退少补。在收到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知甲方办理整个项目使用权的移交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移交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

在移交前,BT项目所有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乙方负责:自移交之日起、BT项目所有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维护和维修,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办理BT项目移交的,则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移交完毕,乙方可代位管理、维护BT项目所有建筑物、设施,相关的费用及一切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项目可按不同标段或单位工程分别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若各标段或个单位工程已经由甲方实质性使用,则该标段或单项工程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该标段或单位工程的保修期届满之日退还乙方的工程保修金。

第六条项目的投资结算

一、如甲方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而产生费用增减的,经监察小组、监理方和乙方签字确认后、计入BT投资额。

二、乙方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小组、监理方提交项目竣工图。监察小组、监理方应在收到竣工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图的书面确认,确认后的竣工图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15工作日内提交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评审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定案结果,审核定案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四、如果乙方对审核定案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原审核结果一致的,复审费用由乙方承担,复核结果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复审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工程价款预结算计算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3.现行的有关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等。

4.材料价格按《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1期发布的防城港市信息价进行取定,如《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如以上两个城市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乙方提出,监理和甲方确认,再由甲方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市场询价拟定材料价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施工设计图纸(含工程竣工图)及补充资料。

6.预结算取费标准: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计费费率按挂建设质[2006]22号文规定,即按费用定额公布的弹性区间的高值取定。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的计费费率取值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准。

7.根据桂建管字[1999]第2号文件规定,预结算报价中不含养老保险。

六、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由于本项目工程类别多、涉及到房屋建筑和场地铺装机园林绿化等工程,应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桂建管按(2000)第56号]进行,双方约定,本项目验收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项目保修

保修内容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保修质量须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除园林绿化工程为半年外,其余均为一年。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建安费的3%,质保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计算,在该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

3.质量保修责任

(1)在质保期内的任何时间,如果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列明乙方应补救的缺陷的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费组织一切必要的维修施工以尽快纠正缺陷,并承担因乙方缺陷造成的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费用从回购款中扣除。

(2)质量保修完成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

八、项目保险

1.乙方应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等,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购买保险的费用计入BT投资额、所购买险的险种及金额需经甲方书面批复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乙方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乙方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项目实施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BT项目用土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如因征地拆迁原因造成项目工程进度受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延长的建设期计算投资融资补偿;

2.甲方负责办理立项、环评、工可、施工图审查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以及委托设计等工作,负责提供项目报建、开工手续涉及的相关资料,协助乙方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以及获得实施项目所必需的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批准、许可、授权;

3.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在BT项目建设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对BT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5.甲方应协助乙方实施工程项目、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施工、维护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6.甲方应督促并确保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结果;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甲方协调处理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涉及的有关居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关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甲方协助乙方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和通往施工现场的公共道路及场地平整,如有项目发生费用计入BT投资额;

10.甲方负责协调(一期)BT项目移交给(二期)BT项目施工的中间交工验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有项目发生费用计入BT投资额;

11.甲方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员、安全员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以上人员每月出勤必须在21天以上,每少一天,每人每天扣罚300元人民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面负责BT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负责筹集BT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确保BT项目按期完成

2.负责组织BT项目的施工,按甲方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完成所有的项目建设内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3.确保建设期内的施工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如因资金筹集和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负责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固工作,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计入BT投资额;

6.乙方必须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质量员、安全员)书面报送甲方审定,施工之后不能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换人。

第八条项目所有权转移

一、在甲方付清全部BT项目回购款前,乙方拥有本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

二、在甲方支付完全部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后,甲方自然拥有本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

三、在甲方取得本BT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后,甲方有权办理本BT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产权证书,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

第九条保证条款

一、为了保证本BT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乙方承诺所投入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按暂定合同的20%(¥3000万元)款转到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专户,在完成总工程量的30%前专户余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不足时由乙方转入资金),且甲方有权按工程进度监控拨付,待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30%后又乙方通过专户自行拨付工程款,同时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300万元转入甲方账户作为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待投资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退还,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停工21日以上或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履约保证金移交政府财务部门支配。

二、甲方保证由防城港市财政局将项目回购款列入回购期各年度财政预算,报防城港市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并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同时由财政局向乙方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保证回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承诺函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2),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约如期完成BT项目时,应按实际投入的建安工程费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中直接扣除此项违约金。

二、乙方建设的BT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此赔偿金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回购款中直接扣除。

三、甲方逾期支付回扣款的,应按当期逾期天数继续计算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并按当期应支付的回购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经对方发出限期改正书面通知却仍不予改正的,应向守约方支付BT投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五、当一方因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而担心本合同可能中途毁约时,可向对方发出《预期违约询证函》,函中应说明对方违约的情况以及违约情况影响自己对合同继续或全面履行的信心,并限期对方纠正违约行为。若对方拒不承认违约或不按照《逾期违约询证函》纠正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并按BT投资额的2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一、如在执行本合同或补充协议时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每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BT项目所在地法院处理。

二、在诉讼期间,甲、乙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条款除外。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由对方书面签收。

二、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较大工程量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的附件共两份,为本合同不可缺少部分,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爱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防城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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