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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顺利的原因是商品多层步梯房的性质所决定的

 洁洁赢 2022-04-01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顺利吗#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不顺利的原因、是有商品步梯房的性质所决定的,商品步梯房的性质是经政府登记确权的私有物权、具有法定的住房秩序。步梯房的步梯通行方式是既存的法定的基本法律事实。在这种性质的物权上加梯没有合法依据的,加梯人所是的电梯与不愿加梯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为商品步梯房加梯后、可能会给不愿加梯人带来三大法律行为上的行为后果:一是加梯后就会改变各方对所持有房产价格交易秩序产生变化,使相对利益人的合法持有权益遭到损害。二是老旧小区大多数房屋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住房,这种结构是不适宜安装电梯的,特别是在房屋外墙安置外挂铁架子电梯,对房屋会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安装后、有可能会造成对房屋质量安全上的事故发生,这是不可逆转的一种灾害。三是加梯凸出部分会影响既有房屋的采光、通风,临近窗口电梯运行的噪音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电梯位置还会压缩业主室外的活动空间。这种后果才是要求维持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现状的法律上的客观事实。业主手中的步梯房确权登记证书是维持步梯房现状上最大的法律事实与证据。

加梯是民事行为,所以加梯行为必须要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所规定的强制性的规范法则。具体要符合五项基本原则:其一、加梯行为必须符合行为自愿、公平公正协商、诚信的原则。承认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业主既有的、享有合法权益的私有财产,是经政府确权登记的、具有合法住房秩序的房屋,当事人要诚信的承认、以上原则是商品步梯房既存的基本法律事实。其二、步梯房加梯行为是改变商品多层步梯房业主自愿取得物权登记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要符合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所规定的物权是法定的原则,加梯人的物权是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去他人既有的合法物权上取得所需物权的,擅自加梯是违法行为。其三、加梯行为要符合房地产管理一体化、既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相一致的管理原则。加梯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加梯人必须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有关建设程序申请加梯。其四、加梯行为协调要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其五、加梯行为要符合民事法律主体行为过错责任合理赔偿的原则。

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是既有的合法的基本法律事实,擅自加梯是违法行为,是没有客观事实法律依据的,只有与不愿加梯人充分的协商一致、依法加梯才是最好的选择。

其实在增设电梯的问题上,高、低层住户的诉求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低层住户的诉求是确保权益的诉求,是对法律授予的财产权的维护、法律授予的权益是不容侵犯的。而高层住户的诉求则是一种欲望的诉求,是对原来上楼行为的一种“改进”,能不能改进是要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这种“欲望”的实现、就不能去牺牲低层住户的财产权益为代价、合法权益是高于“索取”权益的。因此、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 梯不是你的权力、应该是你主动与他人沟通、用实际行动(赔偿、或利益交换)去获得他人的谅解与同意来获取你的欲望、这才是你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枉顾他人利益、打着老人的旗号、政府的惠民工程、趾高气扬的理所当然的去加装电梯、在法规面前谁都没有权利强迫他人服从你的利益,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和平相处、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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