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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发布最新通告!

 洋溢九洲 2022-04-01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关于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依法打击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居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情况。 

三、居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病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安排检测,实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任何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制度,并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五、任何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个人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教唆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居民或者单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一)刻意隐瞒行程。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不落实居民居家隔离措施。居家隔离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的;

(三)拒不扫码登记。出入小区、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劝导戴口罩,经告知后仍不纠正的;

(五)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管控措施。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经营。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的;

(八)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

七、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九、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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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 左小正

审校丨孙书红

编辑丨李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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