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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助贷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昵称37073511 2022-04-02

对助贷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引言

现实中,不少助贷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提供民间借贷,然后再通过申请商事仲裁的方式来获得仲裁裁决,如借款人、抵押人不还款,则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此过程中,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如抵押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借款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抵押人作为案外人,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

实战案例提示:

比如,我们曾代理的一个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我们提出: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前设计好,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提供民间借贷,担保公司被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操控,担保公司只是其提供借贷的通道或该借贷流程中的一环,从事非法金融服务,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担保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债权转让后,也不应支付利息,房产抵押亦无效。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否则可能丧失相关权利。

参考案例借鉴:

针对助贷机构的仲裁裁决,有法院裁定认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4执162号裁定书

法院认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仍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并予以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甬网仲字第1869号裁决书。

当然针对该裁定,网络也有不同声音,认为该裁定可能未按程序由上级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此外,还有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直接将助贷机构的服务费用在借款本金予以扣除,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4577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优贷公司作为取得经营牌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应具备独立有效开展线上贷款业务的基本能力。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划扣清分等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贷款安全,应当由优贷公司主导和控制,在上述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也是其必须支出的基础运营成本。优贷公司不支付对价,反而是默许助贷机构在未向借款人明示的情况下,向借款人直接收取咨询费、每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手续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服务费”,实质上是利用贷款人的优势地位,通过核心业务外包的方式将基础运营成本以“服务费”名义转嫁为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借以减少自己的支出,变相提高自己的收入。

因外包产生的基础运营成本应由优贷公司直接向助贷机构支付,而不应由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其收取明显有失公允,故本院认定优贷公司以减少支出方式获得了合同约定之外的收入,何小平被划扣的服务费应作为何小平在正常本息之外的还款从案涉贷款中予以扣除。

成功经验总结:

1、作为借款纠纷的被告人,应积极应诉,减少不必要的还款金额,比如贷款服务费、高额利息等;

2、针对助贷机构的案件,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需要提前收集整理证据形成证据链,以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借款纠纷的仲裁裁决下达后,执行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同样应积极回应法院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4、借款纠纷的仲裁裁决下达后,执行案件中,抵押人作为案外人,同样应积极回应法院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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