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失效。 1、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加计100%扣除。 2、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按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执行: 科技部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企业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纳税中小企业信息库。 相关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另外,符合以上(1)-(4),只要再符合下面其中一个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按财税【2019】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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