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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理论的建构、解构和重构

 heshingshih 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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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卢梭、熊彼特和哈贝马斯三人对“人民意志”的不同解读为逻辑主线,梳理了公意概念发展史的三个阶段(建构、解构和再建构),同时也揭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的演变过程(从契约论到竞选论再到行动论),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作为复数名词的民主(democracies),坚定中国建设适合自己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信心。(推荐人:柳亦博,山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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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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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辉,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琳浩,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公意理论是民主理论中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议题,学界至今仍然存在着对公意理论的争议。卢梭首先提出了含义为人民意志的公意概念,并且通过社会契约论建构了公意理论。熊彼特通过对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证性分析,否定了人民意志的真实存在,解构了公意理论。哈贝马斯则通过交往行动基础上的双轨制商谈民主论,重构了公意理论。人民主权的民主是建立在公意亦即人民意志的基础上的,公意理论的建构、解构和重构,实际上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的演变。现实中资本主义民主背离了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则要真正体现为人民意志基础上的政治权力,真正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

现代民主通常被视为是民意政治。所谓民意,就是人民意见、人民意志的统称。人民意志是民意的内核,人民意见是民意的外在表现,民主是受民意的影响、制约的政治活动。这种民意政治的民主观念是现代社会的流行观念,它实际上源自卢梭的公意理论,源自卢梭的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在卢梭看来,公意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就是公意亦即人民意志的运用和体现。在民主理论史上,公意理论经历了建构、解构和重构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建构、解构和重构的过程。通过对公意理论的演变过程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和把握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及其演变的历史。

一、公意理论的建构

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卢梭提出了公意亦即人民意志的概念,并建构了公意理论,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民主理论的基石。公意理论是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的钥匙,通过对公意理论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

在西方民主理论史上,虽然卢梭第一个提出了独特的公意概念并建构了公意理论,但他是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建构公意理论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神学占据了统治地位,政治学只是神学的婢女,神学政治学中具有主导地位的是君权神授论,将上帝的意志视为君主权力的来源,上帝的意志决定了君主专制权力的合法性。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破除了君权神授的国家观,将政治权力拉下了神坛,从人出发来看待和分析政治权力问题,确立了以世俗权力为标志的现代国家观。博丹则进一步提出国家主权理论,将国家界定为具有主权的政治共同体。但是他们二人的权力国家观都未能提出并回答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霍布斯突破了君权神授论,并且最早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将国家权力看作是人们通过约定将个人权利转让给统治者的结果,从而将统治者的权力视为是人民同意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产物。但是他却认为参加订立契约的人,为了摆脱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而获得安全保障,同意将个人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某个君主,这就使君主有了人民同意的绝对权力,人民只能绝对地服从君主意志的权力,从而为君主专制的利维坦国家辩护。

洛克则首先通过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在《政府论》上篇批判了君权神授论,在《政府论》下篇则论证了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同意将个人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政府的建立是人民同意的结果,是由人民的意志决定的。洛克将立法权视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因此常被误解为议会主权论者,其实在洛克那里,立法权只是针对行政执行权才是最高的,只有人民才真正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即使是立法权也是人民同意授予的,如果掌握立法权的议会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收回权力,重新成立政府。因为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的,人民的同意才是政府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可以说洛克的这种理论蕴含了人民意志的理念,蕴含了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但是洛克并没有明确地提出公意的概念和理论,也没有明确地提出并系统地阐明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

卢梭承袭并推进了洛克的民主思想,在西方民主理论史上首先提出了公意概念,建构了公意理论,并系统论证了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通过公意理论将人民主权的民主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在卢梭看来,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不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专制政府就是依靠强力迫使人民服从其统治,人民也是因为对强力的惧怕被迫服从专制政府的权力。“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正是通过约定,人们把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共同体,结合成政治共同体。“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公意就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而结合成政治共同体的整体的意志,也就是结合成国家的人民总意志。卢梭认为,公意作为所有共同体成员的总意志是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的,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卢梭激进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就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由此决定了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不可分割的。人民永远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受托于民,是为人民办事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政府只能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只能以人民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就是不合法的,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更换政府。正是公意概念成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的基础,人民主权,或者说人民权力、人民统治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人民意志的运用和体现。

卢梭提出的公意概念,指的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而结合成政治共同体时所形成的人民总意志,这是公意概念的第一层含义。但是,卢梭显然意识到公意不能仅仅因为它是所有人的总意志就天然地具有公正性。为此他进一步将公意界定为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人民意志,是基于公共利益所形成的共同体成员的总意志,这是构成卢梭的公意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理解卢梭公意理论的关键点所在。只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意,亦即人民意志才是公正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卢梭看来,某种意见可能是所有人都同意的,表面上看起来是体现了所有人的意志,但是它并非必然就是公正的,它可能只是确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所形成的众意。人数的多少并非是公意的公正性的标准,只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意才是公正的。“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公意之所以为公意,关键不是有多少人同意,甚至不在于它是否是所有人都同意的,而在于它确立在能把所有人结合起来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只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意才是公正的。

为此,卢梭区分了个人意志、众意和公意的概念。个人意志就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意志,而众意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个人意志集合成的集体意志,公意则是共同体成员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结合成的共同意志。卢梭区分了容易混淆的众意和公意的概念,当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时,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众意就与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意是一致的。但众意中的个别意志所体现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一致时,这样的个别意志就应相互抵消掉,剩下那些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众意才是公意。总而言之,不能因为众意是所有人的集合意志就具有公正性,只有建立在所有人的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意亦即人民意志才是公正的。

卢梭在公意理论的建构中,区分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不同意志,显然他看到了社会中存在着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同。那么在存在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同甚至是冲突的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公意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其实,卢梭并非像许多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完全排斥个人利益的道德主义者、集体主义者。卢梭认为,个人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决定时,并非都是大公无私而不考虑个人利益的,甚至他认为偏私是人的本性;但是卢梭也不认为个人只是完全不顾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绝对利己主义者。如果一个人绝对偏私,只顾自己而不顾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话,那么他的完全基于个人利益的意见就可能被否定,因此他需要调整自己的意见,使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相适应、相协调,从而抵消掉与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人意志,这样公意才能达成。而如果每个人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话,那就永远无法达成公意。其实,卢梭的基于公共利益基础的公意理论是建立在人性的两重性的思考上的。他认为,作为自然人,人具有偏私的本性,并非大公无私;而作为社会人,人又会顾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不会绝对地偏私。因此,“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但是,每个人作为公民又具有公共人格,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必须服从公意,承担公民的义务,这是公民精神、公民道德。在卢梭看来,国家的体制越好,人们就越会更多地关心公共利益,更具有公意意识;而国家的体制越坏,人们就越不会关心公共利益,公意就会沉下去,这样国家就会濒于毁灭。

卢梭建构的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理论成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专制统治的思想武器,人民主权也成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都体现了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思想,人民主权已成为现代民主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人民意志才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人民满意与否才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民主政府的产生是由人民意志决定的,谁获得更多的选票谁就是获得了更多的民意支持,谁就能获得政治权力。而政府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受民意的左右,政府的行为必须受民意的制约。民意政治已成为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的民意政治的观念明显受到卢梭公意理论的影响。

公意概念的提出、公意理论的建构是卢梭的民主思想的重要贡献,但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和非议,甚至是彻底的否定。对卢梭的公意理论的否定,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是将公意理论视为集权主义、集体专制的源头。罗素就将卢梭视为“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塔尔蒙也将卢梭的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称为极权主义的民主。其二是通过经验事实层面的实证分析来否定作为人民主权民主的基础的公意理论。波普认为,人民的意见未必是正确的,由人民意志产生的政治决定未必是可靠的,由人民意志来作出决定的民主逻辑可能导致专制的统治,出现民主的悖论。而熊彼特则通过对现实的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证分析,解构了公意理论,完全否定了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

二、公意理论的解构

虽然,卢梭提出的以公意理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在宪法形式上成为了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实却表明资本主义民主从来就不是人民的统治,而只是少数人的统治。当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与人民主权的原则相矛盾时,许多西方学者都放弃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而是力图根据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重新构筑民主理论。熊彼特否定了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提出了竞争性选举民主论,标志着西方古典民主理论向现代民主理论的重大转折。卢梭的人民主权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的,熊彼特就是通过对公意理论的解构,也就是通过对人民意志的解构,来否定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

卢梭的公意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将公意界定为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人民意志,人民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因此,熊彼特对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的否定,首先就要解构作为人民主权的民主基础的公意理论。而他对公意理论的解构,又是通过对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人民意志的解构来实现的。熊彼特将卢梭的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公意,理解为共同福利基础上的人民意志,共同福利其实就是卢梭所说的公共利益。如果存在着共同福利和基于共同福利形成的人民共同意志,就能形成体现人民意志的共同决定,从而实现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然而,在熊彼特看来,第一,“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的决定的共同福利”。因为人们的利益不同、价值观不同,对福利就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因此不可能形成所有人同意的共同福利。第二,“即使有一种立场明确的共同福利——譬如功利主义者提出的最大经济满足——证明能为所有人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各个问题都有同等明确的回答”。也就是说,即使能够形成所有人同意的共同福利,但所有人也无法对实现共同福利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样就无法形成共同福利基础上的人民意志。由此,卢梭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公意理论就被解构了,不存在共同福利基础上的共同的人民意志,也就不存在由人民意志来决定公共事务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通过这种实证性的逻辑分析,熊彼特解构了卢梭的公意理论,从而否定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

熊彼特认为,现实中的人性是自私的,一般的公民对与自己并无直接关系的政治问题不会那么关注,对于与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政治问题缺乏热情。“在正常状态下,在典型公民的心理学中,重要政治问题和他们的够不上嗜好的业余兴趣极不负责的闲谈主题处于同等地位。”就像一位律师,他会关注与自己辩护相关的专业问题,那是与他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他会集中自己的智慧去推敲相关的专业问题,但是对于报纸上所报道的政治事件,他不会动脑筋去思考鉴别,去作出理智的分析和判断。一般的公民大致都是如此,自私的人性决定了他们对政治问题难以产生理性的意见和决定,因此也就难以形成理性的人民意志。

熊彼特进一步的分析认为,也许某个政治问题直接涉及到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问题,会激起大家的关注,但是他们也难以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和选择。一方面,一般的公民难以掌握和了解到相关公共问题的各种信息;另一方面,熊彼特就像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精英主义者,认为一般公民缺乏对公共事务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的知识、智慧和才能,不能期望民众能够提出理性的意见和决定,不能期望人民意志的可靠性。

熊彼特还借助勒庞的群体心理学理论说明了作为共同体的集体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而非理性的集体行为只能导致非理性的人民意志。卢梭的公意是共同体的集体意志,是共同体的集体行为产生的共同意志。而群体心理学理论证明了集体行为很容易陷入无理性的状态,在群情激动的状态下,人的道德约束、文明行为甚至会突然消失,原始冲动、幼稚行为,甚至犯罪倾向会突然爆发,陷入无理性的疯狂状态。在议会集体辩论中都会发生这种非理性状态,那么普通市民的集体行动更容易出现这样的状况。在非理性状态下形成的集体意志是不可靠的,不可能是人民意志的真实表述。

熊彼特认识到现实中人们相信的所谓的人民意志,实际上是被少数政治精英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并非真正的人民意志。由于普通公民对公共问题缺乏热情,不会那么关注,再加上他们缺少对相关问题的各种信息的了解,缺少相关的知识、智慧和才能,无法形成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此政治家、职业政客等少数精英就会利用普通民众的人性、知识、才能及心理上的弱点,将个别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通过宣传、鼓动变为“人民的意志”。“我们在分析政治过程中遇到的主要不是真正的而是由人制造出来的意志。”就像消费者的行为往往并非消费者个人真正的理性选择,而是受广告和其他宣传工具的影响,他们购买商品的欲望是受生产者、广告商的大量宣传的影响,并非他们独立理性的决定。在政治生活中,普通公民就更是如此,更容易受鼓动者、宣传者的影响。熊彼特认为,在民主政治中,政治家制造人民意志的办法与生产者通过制造商业广告来影响消费者的办法是相类似的。普通公民的政治意见是受少数精英的宣传、鼓动影响的,并非人民自己意志的真实表达,而是被操纵、被制造出来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可能只是个别人、个别集团的意志。

虽然如此,熊彼特也看到现实民主过程中的另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每个公民的独立意见和观点真实体现了人民自己的意志。但是熊彼特却认为,这个真实的人民意志却未必是正确的,未必是真正符合人民自身利益的。相反,由某个精英、某个统治者,甚至是独裁者个人意志所作出的决定可能更为符合人民的利益,可能比民主讨论中形成的真实的人民意志更好、更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政治决定。比如说,拿破仑执政时,民众的反宗教情绪高涨,不愿与宗教妥协,而独裁的拿破仑采用了与宗教和解政策,解决了法国大革命留下来的混乱局面,带来了有利于法国人民利益的社会稳定。拿破仑的个人意志是比人民意志更符合法国人民利益的政治决定,因此无须迷信所谓的人民意志。

熊彼特解构了卢梭的公意理论,解构了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而提出了竞争性选举民主理论。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其实就是政治家通过竞争人民的选票来获得政治权力的方法及其制度安排,“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民主只是少数精英的统治,是由少数精英的意志决定的,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真正统治,并非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的人民权力。即使选举也不是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选民的选择——在意识形态上被尊称为人民的召唤——不是在于选民的主动,而是被塑造出来的,对这样的塑造是民主过程的本质部分”。表面上是选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投票选择领导人,实际上他们只是在竞选人及其团队的宣传鼓动的影响下,是在当选人意志的引导下去选择,并非真正的人民意志的体现。

人民主权在宪法形式上是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资本主义民主被认为是由人民意志来决定的民意政治,政府是根据投票体现的多数民意而产生的,必须依照民意来运行,根据民意来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政府的行为是受民意影响、决定的,民意政治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重要特征。但是熊彼特通过对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现实的实证性分析,说明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并不存在由人民意志所决定的人民权力,现实中民意只不过是由少数精英、少数职业政治家通过宣传、鼓动制造出来的,资本主义民主中的人民意志是虚假的。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实质上仍然是被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支配和控制的民主。熊彼特的实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有助于人们对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客观认识,使我们意识到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但是,熊彼特因此而解构了公意理论,否定了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却是片面的。熊彼特的实证分析只能说明以公意,亦即人民意志为基础的人民权力在现代资本主义民主中是不现实的、不存在的,但并不能证明以人民意志为基础的人民权力在其他社会中是不现实的、不存在的。因此,他的实证性理论无法否认卢梭所建构的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民主理论的价值和意义。与熊彼特对公意理论的解构不同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家哈贝马斯则力图超越卢梭,重构公意理论、重构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理论。

三、公意理论的重构

卢梭提出了公意概念,建构了公意理论,确立了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熊彼特在对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现实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否定了人民意志的实际存在,解构了公意理论,从而也否定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哈贝马斯并没有像熊彼特那样否定卢梭公意理论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又不是完全照搬卢梭的公意理论,而是在交往行动的双轨制商谈民主的基础上,重构了公意理论,构建了新的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的公意理论出现之后,一方面受到了各种激烈的批评和反对;另一方面也受到了许多思想家的肯定和支持。康德就肯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意义,他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论的理念可以使组织这个国家的程序合法化,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并且像卢梭那样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法国的贡斯当也认为:“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即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确认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无论是康德所说的人民的联合意志,还是贡斯当所讲的普遍意志,都是卢梭所说的公意,他们都肯定了公意理论的价值,接受了在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民主原则。哈贝马斯与康德、贡斯当一样,肯定了卢梭的公意理论的价值,认为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理论,提供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指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类型是由卢梭创立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说明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是如何形成的。当所有人把个人的自然权利都交给共同体时,就形成所有人的意志结合成的整体,所有人的意志自由结合成了总意志,人民主权就是人民总意志的运用和体现。哈贝马斯认为,正是卢梭的这个理论奠定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

虽然哈贝马斯肯定了卢梭建构的公意理论,创立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类型,但是哈贝马斯并非照搬卢梭的公意理论,而是重构了公意理论,对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民主作出了新的阐释。卢梭直接在政治制度的意义上建构了公意理论,认为由共同体的成员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形成了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意,人民主权就是人民意志直接在政治制度层面的运用和体现。哈贝马斯认为:“如果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民主权这一观念还有现实意义的话,那就必须同对体现在集体中亲自参与并共同决定的成员的身上的具体阐释脱离开来。”哈贝马斯重构的公意理论强调的人民意志,首先是在民间的公共领域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形成的公共意见中体现出来的,这种体现了人民意志的公共意见又进一步影响、制约正式的政治制度中的政治权力,影响、制约正式政治制度中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实现了人民意志,体现了人民主权。

所谓公意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意志是抽象的、内在的概念,它是通过人民共识性意见来体现的。哈贝马斯重构公意理论,首先是通过交往行动的理论说明人民的共识性意见的形成。他认为,人们是在交往行动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甚至是辩论来达到共识性意见的。“交往行动的概念所涉及的,是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简言之,交往行动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语言为媒介的对话交流活动。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存在着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利益要求的现实社会中,人们是可以通过规范的交往行动达成共识的。在交往行动中,言语的对话交流必须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规范性要求。真实性是指话语符合“外部世界”的真实情况,正确性是指话语符合“社会世界”的共同规范,真诚性是指话语符合主体的“内心世界”的真实感受。这种交往行动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过程,通过对话达到一种相互理解、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共识。

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来达到共识性的意见,这是以相互理解、相互承认为基础的“和而不同”的共识性意见,它并不意味着抹杀差异和个性,而是在承认价值观、个人利益不同的基础上,通过对话讨论的过程实现一种商谈民主,在商谈民主中达到共识性的意见。这样,哈贝马斯既不像熊彼特那样,完全否认了人民对共同福利及其实现形成共同意见的可能性,也不像卢梭那样追求基于公共利益的完全一致的人民意志,而是通过交往行动的商谈民主去达到一种人们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承认的共识性意见,通过共识性意见的达成说明人民意志是可以形成的。

在《交往行动理论》中,哈贝马斯通过商谈民主的理论说明了体现人民意志的共识性意见的形成,而他晚期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又进一步阐明了商谈民主中形成的共识性意见,影响制约了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权力运作,从而实现了人民的意志。通过双轨制的商谈民主,哈贝马斯完成了对卢梭公意理论的重构。在双轨制的商谈民主中,哈贝马斯区分了正式的制度层面的法治国民主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亦即民间性商谈民主。“一方面是具有建制结构的政治意志形成过程,另一方面是一个本意不在于形成决议,在此意义上不具有组织形式的公共领域的自发的、不受权力强制的交往之流。”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民主,也就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国民主制度,包括选举制度、议会制度、行政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宪法建制的正式形式,直接涉及到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直接涉及到政治权力的运作,直接体现公共的意志。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是体现在民间的公共领域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中,不具有宪法建构的正式制度形式,不直接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只是在自由平等的商谈中形成共识性意见,形成公共舆论。

重要的是,哈贝马斯揭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正式政治制度中所体现的公共意志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中形成的人民的共识性意见的内在联系。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中形成的人民的共识性意见,能够影响制约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权力运作,使人民的共识性意见转化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实现了人民的意志。“商议性政治因此离不开民主地构成的意志形成过程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意见形成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对话讨论并不是作出决策,并不是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但是人民在对话讨论中形成的共识性意见,却是正式政治制度中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基础,能够影响、制约正式的政治权力的运作。这样,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形成的人民的共识性意见,通过对正式的政治制度权力运作的影响、制约,转换为人民意志的实现。“公共意见代表的是这样的政治影响活力,它可以被用来影响公民的选举行为或者议会团体、政府或法院的意志形成过程。”哈贝马斯认为,当代社会有许多问题往往都是在民间的公共领域中首先被提出来,以后才成为政治机构的公共议题。民间的公共领域形成的共识性意见、公共舆论影响了政治制度中的权力的运作,从而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实现。

哈贝马斯重构的公意理论与卢梭最初建构的公意理论,都是将人民主权的民主奠定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意志来论证人民主权的民主的正当性。但是,他们二人所说的人民意志是有区别的。首先,卢梭的公意理论中的人民意志是以道德性为基础的,哈贝马斯认为,卢梭过高地期望个人动机的道德性,因此将公意界定为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人民意志,是“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哈贝马斯所讲的人民意志不具备那么强的道德性,它是人们在交往行动中、在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中形成的“辩论的共识”,并非个人良好的道德动机结合而成的共识,而是共同体成员在对话讨论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达成的共识性意见。其次,卢梭的公意理论中的人民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不可分割性的显著特征,排斥了具有差异性、个别性、多样性的个人意志。而哈贝马斯所讲的人民意志,是共同体成员的对话讨论沟通中形成的包含了差异性、个别性、多样性的共识性意见,并非完全一样的意见结合成统一意志。最后,卢梭的公意理论中的人民意志体现为实质性民主,人民意志的主体是统一的人民,人民在政治决定中产生统一的人民意志,作出人民的共同决定,实现人民的权力。而哈贝马斯所讲的人民意志,则是体现在无主体性或互主体性的共同体成员的对话讨论的过程中,注重共同体成员的共识性意见形成的程序性,体现为程序性民主。

卢梭的公意理论是建立在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制度的政治决定上,哈贝马斯重构的公意理论是建立在人民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的交往行动中,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条件下,政治制度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精英来治理国家,而不是由公民直接参与决定国家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卢梭式的以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机构的决定,实现人民主权,体现人民意志的直接民主是行不通的。哈贝马斯主张,通过公民在民间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形成能够体现人民意志的共识性意见,而人民的共识性意见又可以成为正式政治机构决策的基础,影响、制约政治权力的运作,从而使人民意志得以实现,使人民主权得以实现。这是一种双轨制商谈政治的间接民主,但不是传统的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哈贝马斯通过交往行动的双轨制商谈民主来重构公意理论,实现人民主权的民主主张,却依然存在着两大困境。其一,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公共领域的对话讨论中,难以产生符合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的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的规范化要求的对话讨论,也就难以产生体现人民意志的共识性意见。现实更可能出现的是熊彼特所分析的各种由少数精英制造引导出来的“人民意见”,实质上体现的是少数人的意志。其二,即使假设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公共领域能够按照哈贝马斯的理想化的交往行动理论,产生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共识性意见,但是人民的共识性意见能否真正影响、制约正式的政治制度的权力运作,从而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权力,也仍然是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结语

卢梭、熊彼特和哈贝马斯对公意理论的建构、解构和重构,实际上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的建构、解构和重构的过程。这个过程也体现了西方民主理论从规范性民主理论到实证性民主理论,又到规范性和实证性相结合的民主理论的演变过程。卢梭的公意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民主理论,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的民主理论提供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执行的是人民的意志。卢梭通过规范性的公意理论,说明了民主应该是什么,回答了民主价值的问题,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的民主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卢梭的公意理论却脱离了现实性的、抽象的规范性理论,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以人民主权为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事实上并不能真正体现人民意志,而只是体现了少数统治阶级的权力。

熊彼特在对资本主义民主事实的实证性分析基础上,解构了公意理论,解构了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理论。通过对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证分析,熊彼特说明了所谓人民意志是不存在的,因此以人民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统治是虚构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民意志”实际上是由少数精英通过宣传、鼓动制造出来的。实际上现代西方的选举民主是精英民主,是由少数精英的意志所决定的民主。熊彼特对公意理论的解构,论证了资本主义民主事实上不是由人民意志所决定的人民的统治,从而说明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虚假性的客观事实。但是熊彼特对公意理论的解构,是一种完全脱离了规范性的实证性理论,由此导致了对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规范性的民主理论的完全否定。

哈贝马斯不像熊彼特那样完全否定卢梭的公意理论,但也不是简单地回到卢梭的公意理论,而是试图在规范性和实证性相结合的基础上,重构公意理论。他承认卢梭规范性的公意理论的价值,认为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理论提供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另外,他又根据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提出通过双轨制商谈民主形成人民的共识性意见,影响、制约政治制度中的权力,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主权,在规范性和实证性相结合的基础上重构了公意理论。但是哈贝马斯重构的公意理论,通过双轨制商谈民主来实现人民主权的主张,在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中也遇到了难以解决的困境。

卢梭建构了规范性的公意理论,熊彼特则通过实证性的分析解构了公意理论。在他们二人的理论中,民主的价值性与事实性是相互脱离的。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规范性与实证性的结合,来重构公意理论,却仍然遇到难以解决的理论困境。思想家的这种理论困境,实际上源自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困境。在宪法形式上,资本主义民主是以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为基本原则的,而现实中却是少数人的统治,是少数人的意志支配了政治权力的运作,资本主义民主在事实上是同人民主权的价值观相脱离、相割裂的。社会主义民主超越资本主义民主,追求民主的价值性和事实性的统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而且要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国家治理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基础上的政治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责任编辑:李庆港

一审:肖伟林  二审:王智睿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政治思想史》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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