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32岁女子骑行电动车,在香辣蟹火锅店门前,因为路面油污,摔倒骨折。女子将火锅店、城管局、环卫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7万元。 (案例来源:许昌中院) 火锅店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能随意被讹。 火锅店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周艳摔倒时,路面上有油污,真正原因应该是因为下雨路面湿滑而导致; 事故发生前一晚上,市区普降暴雨,导致市内多个路段出现严重积水、污水横流,积水污水退后的路面就是垃圾遍地、路面污染严重不堪。 暴雨导致的污水横流过程中,势必引起污水中包括油污在内的各种污染物外溢流出,进而污染路面,导致路面湿滑。因此,路面湿滑的原因,除了下雨外,还有油污外溢导致,但外溢的油污的产生主体是谁,没有证据能认定为火锅店。 而以上情况属于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的规定,遇到上述不可抗力时,即便火锅店存在部分过错,也应当免除责任。 火锅店认为,周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路面湿滑,无视安全意识而摔倒,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平时经营中,火锅店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从食品安全卫生到环境卫生,日常要求标准都非常严格,决不可能有餐厨垃圾和店内油污随意处置的情况。并且和第三方签订有“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合同”,每天都会定时清洁合理处理,不可能有每天倒剩饭剩菜情况出现。 对此,周艳提出以下理由进行反驳: 1、火锅店经常将油污泼洒至门店前道路上,事故发生当天,很多路人先后在火锅店门店前摔倒。 自己调取了事发当天与本案相关的接处警登记表,登记表中显示报警人为罗培,其当天也在火锅店门前摔倒,并拨打报警电话。 登记表中记载有包括自己在内的摔倒人的信息,结合自己提交的医院出车命令单,可以证明自己在火锅店前道路上摔倒后,直接由120送往医院治疗。 2、自己还提交了事发日早上火锅店门店前照片、录像,自己丈夫拨打市民热线的录音等证据。通过照片及录像证据,可以看出,事发当日火锅店前油污严重,多人摔倒后,火锅店员工及环卫处将火锅店前后用凳子等挡住对该路段进行清扫。 市民热线录音内容中明确显示,城管局的回复是:火锅店前路面油污污染严重是火锅店每天倒剩菜剩饭所致,路长多次上门协调未果,还是一如既往。 另外,根据城管局提供的市民热线回复内容,可以证明在事故发生后,火锅店门前仍然有黑色油污,而且火锅店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其附近仅在东面60米的地方有一家烩面店,但是该店铺没有在火锅店的门前倒过油污。 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火锅店门店前的油污系火锅店造成的。 3、环卫处负责火锅店门店前道路的清扫工作,环卫处未及早发现、未履行警示通知义务。并在未通知造成地面油污污染的门店及时清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清洁路面,环卫处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 1、结合各项证据,可以认定周艳系因火锅店造成的门前路面油污被摔倒受伤,故火锅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火锅店应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给予证明,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事发路段存在油污外溢现象,且根据事发后的清扫图片,也仅是火锅店门前存在清扫情况。 2、城管局作为行使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负有直接的清洁、防护、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于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造成地面油污污染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但环卫处未及早发现,未履行警示通知义务,并在未通知造成地面油污污染的门店及时清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清洁路面,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周艳的摔伤。 4、周艳提供的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路面湿滑。周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骑行车辆减速慢行。现其未注意自身安全,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火锅店、环卫处、周艳分别承担50%、10%、40%的责任。 对周艳的损失核定为: 医疗费12861.61元; 后期治疗费8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 营养费1500元(20元/天×75天); 误工费12500元(2500元/月÷30天×150天); 护理费9628.36元(46858元/年÷365天×75天); 残疾赔偿金109049.51元; 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 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为2540元; 交通费为400元。 共计157479.48元。 经过一审和二审,最后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81239.74元,环卫处赔偿16247.95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
|
来自: lxqyizhong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