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标注了已放弃的专利是假冒专利还是标注瑕疵?

 米走6696 2022-04-04
【案例1】
甲公司2011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经查,甲公司已于2009年主动放弃该专利权。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已被放弃,甲公司之后在产品上标识该专利的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2】
甲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经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但是涉案专利权包括多项并列的技术方案,该产品与其中一个技术方案相对应,而该技术方案已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被甲公司主动删除,该技术方案的放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
分析与评述
尽管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仍然有效,但该产品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之后再在产品上标识该专利的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3-1】
201310月,某市知识产权局在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20135月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092×××××××.×、中国发明专利20091×××××××.×。经查,2009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与该实用新型技术相对应的20091×××××××.×号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718日。
分析与评述
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般会在发明专利即将被授权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起终止。因此,2012年7月18日,200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甲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仍然标注实用新型专利标识、某商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3-2】
图片图片

标注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①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应当参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