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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7答——新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相关问答

 天涯aobebd0m4x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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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还要继续执行“日产日清”“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等规定吗?

答:需要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六条规定,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因此,医院各科室利器盒应按实际需求使用,每天进行交接,而且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时间不超过2天。

2问:根据豁免管理清单,医院检验科产生的废弃物已原地高压处置,能按生活垃圾处置吗?

答:不能。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属于感染性废物,且前款涉及的废物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其清单附表说明,该豁免管理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鉴于医院检验科微生物室和新冠核酸检测PCR室等产生的废弃标本本身风险程度较高,因此仍需按医疗废物管理处置。

3问:普通病区的输液瓶(袋),可以不按医疗废物管理?

答:是的。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

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另外,根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4问:医院静脉配置中心所使用的注射器,实际未接触过病人,能否不按医疗废物处置?

答:不能。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属于感染性废物。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5问: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那在医院中废弃的呢?

答: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根据《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医疗机构承担着发热患者诊断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核酸检测以及日常诊疗等多重任务,在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的同时,也面临较高的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风险,加上口罩易沾染口鼻分泌物。

因此,医院内工作人员、患者和陪护人员等废弃的一次性口罩应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6问: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能找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吗?

答:不能。卫办医函〔2004〕338号文件曾规定“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但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废弃的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不易碎风险较低的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其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医疗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7问:金属导丝可以不使用利器盒收集,用透析液空桶可以吗?

答:不建议。根据《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虽然透析液空桶可以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但其瓶口孔径较小,而金属导丝类医疗器具具有一定韧性,在收运过程中易发生扩张,且部分连接有手柄、一次性穿刺针和活检钳等,盛装时可能发生锐器伤等职业暴露风险,因此不建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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