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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汇报之“术”

 坐井说天 2022-04-05

作者:吴晓敏,江苏省检察院四部三高检察官、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来源:节选自“金陵晓说”公众号《案件汇报概述》一文,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


(一) 开场白

1.汇报目的。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首先要开门见山,介绍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使检委会委员了解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汇报的重点和方向。这里的明确并不是简单的列明,需要明确案件的诉争焦点。例如,对盗窃犯罪案件提请抗诉,承办人应当将抗诉的理由予以明确化,而不能笼统地提出对该案是否需要抗诉,而应具体汇报为“对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畸轻的问题提出抗诉”。


2.处理意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承办人意见进行简短的说明,使领导对该案件有个概括印象。简短说明通常包括汇报案由、目前法律手续(是否羁押、在案)和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承办人与办案单位在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开场白说明。便于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思路更清晰,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


(二)案件来源和案由

一般是汇报同级公安机关、监委或本院自侦部门侦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如果存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程序,还要将管辖程序的流转汇报清楚。既要介绍案件的整体背景,明确案件的特殊性,也要在程序和管辖上让听者把关是否合法。

(三)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项项汇报,而应重点汇报涉及处理决定、定罪量刑方面的情况

对照刑法总则梳理具体法条,涉及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17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18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49条(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及例外)、第65条(一般累犯)、第66条(特别累犯)等。如果当事人自然情况与前述法条密切关联、直接对应,汇报时务必说明。

另外,涉及其他比较敏感的事项、影响处理决定的也一并说明。如其职业涉及行为定性时,重点介绍当事人工作单位、职务和业务范围,如某公司的会计,某单位的门卫等。


最近读了一篇文章,是天津西青区检察院王匡检察官撰写的《审查批捕案件的汇报要领》,发表在2013年《中国检察官》杂志上,对如何汇报嫌疑人身份做了详细的分析说明,读来还是很有启发的,部分内容摘抄如下:


1.姓名——在汇报姓名时,一般需要特别指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名字或绰号。因为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 同伙之间未必互相知悉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在供述中所提及的可能只是同伙的其他名字或绰号,甚至某个明显的特征(如“大肚皮”“大头”“大眼”)。因为这些别名、绰号均能体现出案件人员的基本特征,所以有时在汇报中使用这些别名、绰号,而不是涉案人员的本名,既能使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到的人物与其角色(即行为)正确对应,又能使案件汇报更为顺畅、清晰。


2.性别——从刑事发案情况看,女性的犯罪能力天然较弱,这就涉及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共同伤害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抢劫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是主犯还是从犯;从是否适合羁押的角度考量,还应指出该女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


3.年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出生年龄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是否有出入。重点汇报出生年月,说明其犯罪时属于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2012年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老年人的年龄也纳入审查重点,对已满 75 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在汇报中明确指出。


4.职业——对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案件,在汇报过程中,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情况汇报清楚。如职务侵占案中必须要讲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 (包括单位性质)、职务、任职时间以及职责、权限;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直接决定其主观认识能力,比如模具工人参与制造枪支部件。


5.前科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是影响捕与不捕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有无行政处罚记录,一方面直接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也能间接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能力(经验)、反侦查能力(主要体现在讯问中的辩解情况)。如果涉及共犯的前提下,如毒品上下家考虑判处谁死刑的时候(刑事审判参考1194号案例),前科劣迹也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重点要汇报其原来受处理的原因和刑满释放的具体时间,以便考虑是否对其从重处理问题。如果涉及对刑罚执行情况有误、需要提请抗诉的,则需要将前科情况、刑罚执行过程详细介绍,如一起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再犯罪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因新罪而中断,是抗诉的重点理由,需要对时间经过进行梳理、说明。


6.户籍地、暂(现)住地、民族及文化程度——现在交通发达、人口流动程度较高,流窜作案及外地人作案等情况较为常见,这就涉及犯罪嫌疑人来本地时间长短、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等等;另外,有些案件犯罪预谋地、 犯罪工具来源地或赃物藏匿地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汇报案件中都可能会涉及到。甚至,毒品案件中是否交代不为侦查机关所掌握的同案犯的暂住地租住处,还可能构成立功的问题。


7.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聋哑人或残疾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比如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等,也应在汇报时一并讲明。(对应刑法第十九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在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同时,一并介绍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强奸案、命案。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因感情、债务、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命案,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直接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1)作案动机。作案动机是否合理是我们在审查判断命案时的一个基础要素。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杀人动机常为债务纠纷、感情纠纷、邻里纠纷,无缘无故杀人先要看精神病鉴定是否正常;

(2)定性方面。双方之间是深仇宿怨还是偶发矛盾,预谋已久还是激情犯罪,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如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3)量刑方面。如,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财产、人身型犯罪,涉及是否酌定从宽处理等。如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自己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故,涉及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住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同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案件,也应在汇报时把这些特殊的人物关系介绍清楚。


(四)事实证据

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应当是,判断事实--分析定性--解决处理先确定基础事实,再价值判断,最后提出解决方案。汇报案件的过程中也是这样思维逻辑的展示和延伸,比如第一个阶段,确定基础事实其实就是你认定的犯罪事实,需要证据、逻辑经验结合运用;第二个阶段就是法律适用用法律、法理、政策、习惯作为论据来判断;最后是如何处理,捕还是不捕,诉还是不诉,如果不诉如何处理等等。 


1. 关于事实的汇报

(1)重点突出。事实的描述不是简单地“讲故事”,而是要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事实要素的主线。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边缘事实,不必详细描述乃至省略。如,在汇报涉黑案件时,当审查重点集中在涉案组织是否涉黑时,对个罪的审查应集中在有组织个罪,剥离与认定是否涉黑无关的非组织个罪。


(2)专业维度。整理事实旨在从专业视角,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证明情况,将杂乱零散的原始事实围绕特定审查目的,按照一定的逻辑加以组织排列。事实应当是在证据基础上梳理出的法定事实,和原始的生活事实有区别。汇报时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对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比对法定要素整理相应事实。同时要说清楚事情的基本脉络,按照“七何要素”进行,即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危害结果,做到叙述清楚、完整,以便根据客观事实对案件定性处理。总而言之,将“七何要素”与一条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


(3)事实与观点分开。对事实的汇报应当客观、清晰、准确、完整。站在中立立场上,不要过多地加入自己的分析评判意见。否则容易先入为主,以评价意见选择“事实”,违背客观全面原则。


(4)具体汇报方法:实践中,汇报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汇报方法。可以采用顺序、倒叙和插叙等不同形式。对于多人参与犯罪或一人、数人犯数罪的案件,汇报时应突出重点,层次分明。

①对多人犯一罪案件,首先可将该罪的全过程汇报清楚,使领导对全案有基本了解;其次汇报每一个参与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

②对多人犯多种罪的案件,先简要汇报该案所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次数。再按照罪名分类法,从重罪到轻罪的顺序,或者按犯罪的时间顺序逐条汇报,最后综合说明各犯罪嫌疑人参与了哪些犯罪活动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③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可按从重罪到轻罪的时间顺序进行汇报。

2. 关于证据的汇报

(1)一般来说,简单案件可以在汇报事实之后直接汇报证据。但要明确不仅仅是汇报收集证据的情况,还要汇报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情况,要有对证据的具体评价。

(2)对于疑难复杂、多人多起案件,可把事实分为若干问题或过程,分别说明证据。能够直观立体展现了各节事实的证据情况,类比开庭时分解分段出示证据。

(3)做到主次分明。重点汇报对案件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或关键环节的证据,如,盗窃案件重点汇报涉案物品价值的证据;对于伤害案件重点汇报致伤责任和对伤情的认定;命案重点汇报能将嫌疑人与本案联系起来的客观物证、鉴定意见等;职务犯罪重点汇报收钱、谋利方面的证据,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细节等。


以死刑上诉案件为例,该类案件虽然案情重大,但案情一般较为简单、清晰。对这类案件主要可分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累犯、再犯,前科是否为暴力犯罪等,如没有则一言概之。介绍被害人时要将被害人的身份、年龄汇报清楚,因被害人如系老人幼儿涉及到酌定量刑情节的考虑。特别是讲清楚上诉人、原生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这直接涉及到案件的起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等。在介绍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后,可用一句描述性的语言先对本案案情做一个大致描述,如:“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害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为案发前被害人要分手,上诉人不肯遂事先准备尖刀并四处寻找被害人,案发当日持刀将被害人杀害”等概括性语言,让领导对案情轮廓有大致了解。


第二步汇报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事实的汇报最好采用直白、口语化的语言讲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包括案件起因、作案经过、案后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事实的每个环节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撑,而不是承办人自身想象的发挥。故在描述案情如被害人是否具备过错等一定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不能简单地一言以概之“因琐事发生纠纷”,这个琐事究竟是什么,如债务纠纷有无借条、证人证言等。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后,可对上诉人归案经过做一简单归纳,将上诉人是否构成自首或主动归案等法定、酌定情节等点明。


第三步汇报最核心部分即证据。首先将物证列在首位,其次是书证,供述列在最后,充分体现了客观性证据的重要性。同样,死刑上诉案件中最关键、核心的证据是客观性证据,我们在汇报证据时首先要拎出客观性证据,如上诉人留在现场及被害人身上的血迹、烟头、指纹、脚印等物证、痕迹,或者被害人留在上诉人身上的血迹等,一旦有客观性证据的支撑,则将上诉人与案件建立起了直接、紧密、重大的联系,可谓“铁证如山”,汇报这些证据后,领导心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方面已经有了基本判断。此时再汇报上诉人供述与辩解情况,是否稳定,是否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细节是否能够吻合。


第四步针对上诉理由做分析。在汇报完证据情况后,再对上诉理由做逐一分析、判断。

最后发表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以及处理决定


(五)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正式汇报前应当再次熟悉。详细汇报各方观点,并对每一种观点的依据、理由详细说明,不得因为个人的偏见而对异己观点有所削减,最后阐明承办人的倾向性观点。介绍不同观点时,汇报人应更多地把自己摆放在居中的位置。使案情尽可能全貌呈现在听者面前,便于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六)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这就要求承办人汇报案件需要有个人明确的处理意见。既要汇报承办人个人意见,也要汇报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本院检委会意见,最终明确本院意见。经过专家咨询以及向上级院汇报的也要一并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些问题虽然不是核心关键,但也与案件密切关联,对检委会委员判断有参考作用,需要一并说明。一般而言,除了事实证据、定性争议外,对于涉案款物、退赃、扣押、处理情况,自首、立功的认定,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案件风险预防,向上级机关或领导部门汇报的情况,与侦查部门( 机关) 交流意见的情况、原办案部门意见等,这些也需要向检委会一并汇报。


(八)接受提问环节

针对检委会委员的发问,一定要沉着冷静、回答切题。

1.认真听清问题,针对问题回答。如果问题较长可以简单记录,简要列出答题要点,避免答非所问。

2.从法理、法律规定,本案事实证据三个层面回答问题。如领导问该案为何认定诈骗,不要仅回答因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而是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资金的去向等进一步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必要时指出答案在卷宗的具体位置,以供领导查阅,避免信口开河。

4.实事求是。对确实记忆模糊的问题老老实实回答记不清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可随便编答案以误导听众。

5.答案要有细节。某命案,曾经有领导提问:上诉人是怎么进入被害人家中的。因为二审提审时上诉人拒不正面回答,一再追问之下其称“是飞过去的”,精神病鉴定正常,之前做过有罪供述称翻墙入院。还好仔细复核了卷宗,上诉人1.7米高,被害人家围墙0.9米,情景比对的话能够翻过去。

6.注意控制时间。说明观点以及理由依据即可,不要重复、翻来覆去论证。

7.理性答辩。委员在一一发言中,如果出现观点不同,甚至有指责汇报人的时候,质疑承办人怎么办案、会不会办案的时候,不要轻易打断。如果指责失实的,可以在委员发言完毕后,补充和解释一下。有不同观点的,听清反对意见和理由,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切勿去反驳和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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