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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子没有产权证,离婚时怎么分割?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4-06

很多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有要求分割处于“无产证已有房”状态房屋的请求。实践中,确定使用权实质是对房产的预分割,可先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确认双方享有的使用权范围。待产权证颁发后,双方按各自享有使用权的范围再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01

阿娟与阿鸣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育一子小鸣。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人到中年,双方开始发生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阿鸣离家,双方分居至今。

阿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多年,儿子小鸣也早已因去外地读大学而最终落户当地、成家立业,了无牵挂的阿娟起了与阿鸣离婚的念头。

双方无存款、车辆、股票基金等共同动产需要分割。但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所在的xx村统一为村民改建宅基地房屋,阿鸣和阿娟共同分得XXX弄XXX号住房,为此二人出资约10万元,但该住房没有产权证。

综上,阿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她与阿鸣离婚,并确认阿娟对该住房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1、阿娟、阿鸣二人的婚姻关系虽已存续近三十年,但因子女教育、家庭经济等问题,双方关系一直不和,并从2009年开始分居,迄今已逾两年,始终未能改善。2、二人始终未见和好迹象,现阿娟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阿鸣也表示认可,可视为二人感情已经破裂,再难挽回。3、XXX弄XXX号住房系农民宅基地集资改建房,目前尚未可予物权登记,故本案中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和价值分割,但鉴于该住房分配发生于两人婚后,该房屋出资也均系阿娟阿鸣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均享有对该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4、考虑到双方已经离婚,再在一套住房中居住,确不利于双方生活,也不利于处理双方的关系。且阿鸣在他处有可供居住的婚前个人房产,并表示愿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综上,法院主持了调解,阿娟阿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阿娟与阿鸣自愿离婚;XXX弄XXX号住房归阿娟使用,阿鸣离婚分割应获部分进行适当折价处理,由阿娟在调解书生效十日内支付阿鸣8万元。

律师评语
03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实物与房屋产权证往往并非同时出现,特别是房屋产权证办理滞后,由此产生房屋有相当一段时间处于“非法”状态。很多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有要求分割这种处于“非法”状态房屋的请求。实践中,确定使用权实质是对房产的预分割,可先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确认双方享有的使用权范围。待产权证颁发后,双方按各自享有使用权的范围再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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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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