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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022-04-06 | 阅:  转:  |  分享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
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
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
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五、工伤待遇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
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
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
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执行。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
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六、相
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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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全生产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