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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继承人的一家三口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顺序及继承人?

 山空云静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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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9期

本期撰写人:王海宝


一家三口人(孩子15岁未成年)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男方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在世,女方有父母和一个妹妹在世,遗产有男方婚前的房子和婚后的存款和公积金。

现这家当事人来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还有一个孩子,且孩子的外祖父母健在。公证员纠结的是死亡顺序,不同的死亡顺序影响继承人的确定。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问题1:“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是怎么理解呢?是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根据文义解释优先原则,我们理解法条不能脱离文字应有的文义。“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不应单纯理解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包含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内的。问题中所引用的法条是《继承法意见》中的表述,与《民法典》的表述略有差别,《民法典》第1121条的表述是“没有其他继承人”,添加了“其他”二字,从而排除掉了“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互有继承关系的人”这个继承人范围,更显明确严谨。


问题2:本案中,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妹,孩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祖父母,这两个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平等地位?还是有先有后?该案继承人应当如何确定呢?


(一)《民法典》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应用在本案中,夫妻二人同辈且均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那么,一家三口都有“其他继承人”,除了女方父母这个第一顺序继承关系之外,另有两条继承主线:(1)孩子之外祖父母;(2)夫妻二人之兄弟姐妹,这两条继承主线皆属于第二顺序继承,这会否涉及优先顺序的判断呢?仔细加以分析,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之规定,在这个死亡事件中,孩子是后于夫妻二人死亡的。照此推定,夫妻同时死亡时,孩子尚未死亡,孩子是该夫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有权与夫妻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三)根据《民法典》1127条第二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此时,夫妻二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继承的。而孩子取得继承权后被推定随后死亡,孩子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取得孩子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本案中男方的实际继承人有孩子(被转继承人)的外祖父母;女方的实际继承人有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也是孩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夫妻二人的遗产均由女方的父母进行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继承法就是规则套规则,在处理继承问题上,要看哪条规则优先,按顺序依次进行推演,就像面对一道混合运算题,包含着小括号、中括号、甚至大括号,要搞清楚先算哪一步,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的多。象解析本案,我们首先使用了小括号规则确定死亡顺序--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晚辈后死--由此确定夫妻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孩子)这一基本前提,忽视这个继承节点,就很容易陷入两条第二顺序继承主线优先判断的纠结之中;再使用中括号规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从而排除了男方兄妹、女方妹妹的继承权。通过逐步推演运算,看似复杂的问题变的脉络清晰、层次分明,象捅破一层窗户纸,所有纠结问题变得迎刃而解。而这,不妨可以成为分析其他公证法律问题的一个解题框架。
图文|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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