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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最后一页签字的打印遗嘱无效

 神州国土 2022-04-08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赵甲和赵乙系姐妹关系,二人谈婚论嫁时,姐姐赵甲找了上门女婿留在了家中,妹妹赵乙则嫁到外地。姐妹二人的父亲赵某于2021年2月6日去世,姐妹俩在处理父亲后事时,赵甲得知父亲赵某于2020年12月曾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赵乙。赵甲认为父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且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于是,赵甲将赵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赵某的打印遗嘱无效。赵乙则认为遗嘱系父亲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驳回赵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赵某在李某、王某、梁某的见证下,打印了一份遗嘱,该打印遗嘱共两页。立遗嘱人赵某在打印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摁手印,三名见证人均在打印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摁手印,签订的日期为打印。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该份遗嘱中,立遗嘱人及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涉案遗嘱无效。

说法:

随着电子化的普及,打印文书材料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但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如被复制篡改,辨别真伪的难度更大。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过程,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立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综上,本案中,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打印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摁手印,是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故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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