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赋税,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的一项措施,有些犯罪分子却在偷税漏税上“钻空子”,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以儆效尤。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依法追缴所抵扣税款人民币1462277.39元,上缴国库。该判决已于2022年3月28日生效。 经法院审理,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某水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达到公司少缴税款的目的,在实际控制人邵某某的操作下,采用伪造航运合同、虚假走账的方式逃避税务部门检查,通过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开票费,从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分公司虚开1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40余万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罪行,邵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7月29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9622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及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马鞍山市某水运公司、邵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雨山法院 [责任编辑:宋雪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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