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2春】刑事证据法的原则

 见喜图书馆 2022-04-10

Image

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贯穿于整个证据立法,对各项证据法律制度和全部证据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为证据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突破,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其基本含义包括:(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三)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正式调查程序的证据。
证据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其他的各种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才可能产生。其次,证据裁判原则与其他许多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据要求,就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也即应当推定为无罪。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意旨。再次,证据裁判原则是对法官恣意擅断的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同时,它也限定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基本边界,减少裁判形成过程中带来的争议,因而能增强裁判的信服力。
证据裁判原则也存在着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第401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从学理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推定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的认罪属于证据裁判规则的例外情形。


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意指任何人都没有协助他方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而且侦控机关亦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对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关系,尽管有学者提出两者不过是同-事物的不同指称而已,但大多数学者在不否认两者密切联系的前提下,坚持认为它们并不等同。沉默权只是体现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这一宪法性原则的一项子规则而已,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包括沉默权,但绝非仅仅指沉默权。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起源于英国,但随时代发展早已超越法系的界限,为当今主要法治先进国家普遍接纳,在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甚至被提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尤其是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将“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作为刑事被告人享受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已写入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其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严格说来,这一规定并没有确立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原因有二:其一,这一规定本身并不是原则性规定。其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间存在着冲突之处。在这个意义上,从改革我国刑事司法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中确立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这不仅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提升我国刑事法治化水准的需要,也是落实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