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同时,各市、县级别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属于地方税种,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部分省份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降本增效等,会颁布一些地方性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如此,为推动企业创新,提升科技研发水平,地方政府往往会在当地管辖范围内实施地方税种减免税优惠。以山东省为例,今天我们带领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下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6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其中,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评分>7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1年12月10日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规定,原规定2022年1月26日到期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套申报表会根据最新税收政策持续不断更新,已购买过的小伙伴后续将免费收到更新版本,不必重复购买。编列此套申报表花费小编不少时间精力,融入了小编在税审实务中的心血与经验,下载此套报表需付费99元购买,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加【小编微信:lw597893498】,联系小编购买,并可加入【爱问财税学习群】,终身免费咨询财税相关问题。免费答疑可扫码联系小编加:爱问财税学习群,欢迎留言讨论。 【注意:购买过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课件的小伙伴可联系小编,将免费获得《2022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公式链接+逻辑验证+填报说明】 【往期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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