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字 一、案情简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1267.4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王磊考核获得5次表扬,履行附带民事赔偿36000元。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仅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 二、减刑的适用 (一)对象条件: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 78 条的 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3. 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二)实质条件: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限度条件: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2.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一般的死缓(非限制减刑的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5 年(不含死缓 2 年的考验期)。 (四)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刑期计算:1.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之内。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3. 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监制:张永江 作者:刘思佳,湘潭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事法务方向研究生 |
|